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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2月11日电:天津市民政局近日下发《关于调整市级集中供(收)养优抚救济对象生活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市级集中供(收)养优抚救济对象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市级集中供(收)养优抚救济对象生活费标准,平均每人每月增长30%。
根据《通知》,市民政局对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疗养院、安宁医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救助管理站等单位的2492名集中供(收)养人员生活费标准调整。各单位按照核定的伙食费、服装费、医药费、杂费、零用金标准执行,调整后的市级集中供(收)养优抚救济对象生活费标准,平均每人每月增长30%。其中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疗养院由每人每月900元提高到1170元;安宁医院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780元;儿童福利院由每人每月750元提高到1000元;社会福利院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780元,老人集中收养标准由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910元;救助管理站由每人每月440元提高到572元。(记者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