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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2月11日电:随着证券市场快速发展和投资者理财观念的逐步成熟,投资者对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市场上出现了顶着各种头衔的证券投资专家,其中不乏一些“股市黑嘴”、“证券文盲”也混杂于其中。为了规范证券市场服务,中国证监会陆续发布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从而明确了证券经纪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这三类证券服务人员的身份、职能和监管体系。为帮助投资者认识、了解这三类证券服务人员,记者对天津证监局有关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该负责人指出,上述三个规定的发布,是规范证券市场服务、促进证券机构转型、满足投资者日益增长的证券投资服务需求的重要举措。证券经纪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各有不同的资格条件、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投资者可通过附后的“三类证券服务人员基本特征对照表”来具体了解。
为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三个规定作出了一系列专门的制度安排。比如:在证券经纪人执业过程中,要求证券经纪人要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证券公司要按月或者按季将证券经纪人招揽和服务客户账户的交易情况及资产余额等信息提供给客户;在投资顾问业务中引入了“冷静期”制度,自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在发布研究报告业务中,如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时,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要在研究报告中披露持股情况并在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
该负责人介绍说,目前对三类证券服务人员的事前把关和事后问责监管体系都已经建立,投资者可以通过上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相关制度,也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证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姓名、照片及相关信息。该负责人再三强调,新制度的顺利施行,一方面依赖于监管部门加强监管、证券机构强化内控、执业人员加强自律,更重要的是广大投资者要形成审慎投资的习惯,认真对待自己的证券财产权利,在选择接受证券服务时,提前了解制度规定、查证相关信息,出现问题时按照相关规定主动维权。
三类证券服务人员基本特征对照表
类别 |
证券经纪人 |
证券投资顾问 |
证券分析师 |
业务描述 |
证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要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即证券投资顾问。 |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只有证券分析师有资格在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 |
资格条件 |
证券经纪人应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证券经纪人执业前,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并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 证券投资顾问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证券投资顾问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至少有两年证券从业经历。 | 证券分析师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证券分析师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至少有两年证券从业经历。 |
服务项目 |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 证券投资顾问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可组织安排证券投资顾问按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但不得通过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 证券分析师负责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在报告上署名,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可采用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可组织安排证券分析师按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证券分析师也可通过公众媒体以及报告会、交流会等形式,发表涉及具体证券的评论意见,或者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 |
服务对象 |
主要是初涉证券市场或咨询服务需求不大的投资者。 | 主要是对证券咨询服务有较高需求的普通投资者。 | 主要是基金、保险公司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
主要禁止行为 |
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 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泄露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费;代理客户从事证券买卖或作出投资决策;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等。 | 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为自身及其利益相关者谋取不当利益;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前泄露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利用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的非公开信息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向投资人明示或暗示保证投资收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