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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原因
遭遇税率临界点税前收入增加税后收入减少
和小刘在同一家企业工作的小雷2010年工作非常出色,他拿到的年终奖是66000元,年终奖总额比小刘多了6000元,但按照以上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66000元除以12得到的商数为5500元,他对应的扣税率就要上一个等级,“超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扣除数为375”,小雷应缴的个人所得税额为66000×20%-375=12825元。由此可见,小雷的奖金比小刘多了6000元,但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却多了12825-8875=3950元。
其实,就算小雷的年终奖仅比小刘多1元,为60001元,他最终要缴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1×20%-375=11625.2元,比小刘的多了2750.2元。
“这便是税率临界点的问题。”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王虹介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共分为9个区间,每个纳税区间的起点均为税率变化的相应点,如果纳税人的收入不幸踩了这个“临界点”,就可能出现税前收入增加,但税后收入反而减少的情况。
C 建议
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月收入越均衡缴税越少
企业年终奖到底如何发放才能帮员工实现收益“最大化”?
王虹教授分析,应遵循“收入均衡”的原则,“员工每月的收入越均衡,所缴的税额越低。”
王虹说,有的单位平时发钱发得很少,甚至没有达到扣税标准(我国个税起征点为2000元),到年底一次性发一大笔年终奖,这样就要扣掉许多税,非常不划算。
这类情况的扣税稍微复杂一些,纳税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你每月拿1500元,与个税起征点2000元的差额为500元。年终奖发了60000元,那么应缴的税额为(60000-500)×15%-125=8800元。“平时拿得少,年终好不容易多了点,却要缴这么多税,很不划算。”
王虹建议,这些企业可以将本应在年底一次性发放的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还是上面的例子,60000元分摊到每个月,则每月工资变为1500元+5000元=6500元,这一年应缴纳的税额为:[(6500-2000)×15%-125]×12=6600元。与一次性发放相比,能省2200元。
王虹建议,对一些股份制企业来说,还可用配发股份的方式让员工参与分红,“有些企业的高级白领年终奖高达10多万,就要按照30%-45%的税率缴税,而利息、股息、红利都只使用20%比例的税率,显然优惠多了。”(记者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