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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委托炒股”,实则是委托理财的一种。通俗来讲,是指委托人将钱交给“炒股高手”——即所谓的受托人炒股,双方约定盈余分配、操作事项,赔钱由受托人承担,受托人保证返还本金。通常双方还会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在牛市赚钱时,“委托炒股”双方往往相安无事,皆大欢喜。但是一旦遭遇熊市赔了钱,双方就赔钱问题便开始“打太极”,甚至对簿公堂。有不少投资者委托炒股都出现过问题。事实上,不管是委托亲友、职业操盘手,还是机构,“委托炒股”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
赚钱大家分,赔钱自己扛 案例1张女士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自称是“炒股神手”的王先生。在王先生的游说下,张女士将20万存款交与王先生,委托其炒股。且双方签订了委托协议。协议约定,若赚钱双方对半分成,赔钱由王先生承担,王先生保证退还20万元本金,委托的期限为两个月。之后,股市开始暴跌。两个月期满,张女士的本金缩水为9万元,赔了11万元。此时,张女士要求王先生返还本金,王先生以保本条款无效为由,只愿意退还9万元。
律师说法:张女士和王先生签订的委托协议有效,张女士要求王先生返还20万元本金并无不当,炒股损失11万元应该由王先生承担。
案例2某证券公司业务员小李,看到股市一片大好,也想赚一笔,但没有钱。于是,他找到了没有经验、也想炒股赚钱的蒋大爷。经过一番劝诱,蒋大爷将积蓄50万元委托小李进行炒股,并签署了协议书,蒋大爷为甲方,小李为乙方,上面盖有证券公司印章。协议约定,炒股盈利部分按4:6分成。若炒股赔钱了,乙方保证返还本金50万元,委托期半年。但随后大盘一路下行,小李代购的三只股票更是跌的厉害。三个月后,50万元缩水为20万元。随即小李征得蒋大爷同意,将股票抛售。蒋大爷要求证券公司补齐差额,返还本金50万元,证券公司认为这是员工小李的个人行为,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
律师说法:蒋大爷和某证券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有证券公司的印章,上面有小李的签字,小李属于职务行为,合同的当事人为蒋大爷和证券公司。但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属无效合同。证券公司应将原告的50万元人民币返还。
案例3公司甲炒股赚了1000万元,公司乙得知消息后,就找到公司甲,称愿意将资金2000万委托给公司甲炒股,双方当即签订了委托协议,约定炒股盈利部分甲和乙按3:7的比例分成。若赔了,甲返还乙本金2000万元,委托期为半年。受托期间,股市一路下行。四个月后,公司乙的股票变为800万元。此时,乙要求甲将股票全部抛掉,只收回现金800万元。随后,公司乙要求公司甲赔偿损失1200万元,甲公司明确拒绝赔偿。
律师说法:公司甲不具有受理委托理财的资质,故两公司签订的协议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公司乙向公司甲支付的现金2000万元,公司甲应全数返还。
“委托炒股”,风险大于收益从上述三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即便是双方签署了委托炒股的协议,但事实上还是赚钱了大家分,赔钱了只由委托人自己承担。虽然最后对簿公堂委托人胜诉的机会较大,但对炒股本金的损失,有的判决全部赔偿,有的判决部分赔偿。对于委托人来讲,无疑是既损失金钱,又浪费了时间。
目前,社会上委托炒股的方式有三种:一是股民直接将钱打到受托者的账户上,由对方直接操作;二是股民把钱放在自己的账户上,把交易密码交给受托者,由其全权操作;三是股民把钱放在自己账户上,要求受托者打进少量保证金,然后再交给对方买卖股票。但无论是哪种方式,都存在很大的风险。股市没有“长胜将军”,谁也不可能一直赚钱。所谓的“保本”委托协议,对股民来说根本没有保障,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全国各地都曾有过。双方一旦发生争执,如果受托者真没有钱,即使将其告上法庭,也很难讨回损失。此外,各种民间私募基金也以出色的炒股业绩,受到股民的热捧。但严格从法律角度讲,目前民间私募基金尚未得到法律的完全认可,其业务的合法性存在不确定性。在此情况下,股民也要谨慎。
事实上,民间私募基金本身并不是合法的金融机构,或不是完全合法的受托集合理财机构,其业务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民间私募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订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保证本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部分不良私募基金或基金经理存在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老鼠仓等侵权、违约的行为,这些都将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利益。
托别人炒股,不如自己养“基”对于“委托炒股”,一位分析师表示,这种炒股方式并不好。作为股民,自己应该多了解股市,多分析大盘。委托其他操盘手,虽有书面协定,但却不一定有保障;委托亲戚朋友,其中更没有什么法规、规定、书面合同作保证,亏了只能自己负责。托人炒股这种方式并不可取。如果没有时间炒股的话,倒不如投资基金做个基民,这样才有稳定的保障。
记得一位姓韩的先生告诉过记者,他就曾经谢绝过朋友代为炒股的邀请。当时,他的朋友许诺,如若赚了钱,就和韩先生对半分,但若是亏了,就算他自己的,不会亏韩先生一分钱。即便是这样,韩先生也没有同意。理由很简单,就是怕朋友关系因股票的事情而越炒越淡。韩先生说,“朋友代为炒股无非是两种结果。如果赚了钱,你会觉得这是你赚的,以后我就欠了你的,如若对你稍有怠慢,你便会记恨我。如果赔了,你虽说不让我赔偿,但我肯定也不能让你吃亏,那样我心里也会不舒服。不管怎样,都会损害咱们之间的友谊,所以这事还是不要起头的好。”
据韩先生自己讲,现在他每个月都会基金定投,不用时时刻刻看着,但收益也在60%~70%左右。非常省心,收益也不错,何乐而不为呢?
链接:“委托炒股”不能忽视的7件事1、委托炒股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代理协议,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只要双方确认,法院通常作为委托合同和当事者自治原则加以认可。
2、签订委托协议时,特别是将自己的账户、密码、资金或筹码交给他人操作、经营和交易,最好找法律人士咨询一下,并尽量不要采取口头委托方式。
3、委托人应经常了解自己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情况。
4、不要对受托人给予过高的期望,充分注意证券市场的市场风险和受托人的人格风险,并有充分的防范措施。
5、委托人要注意一些承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例如,受托人保证最低收益率、本金不亏、高比例的盈利分成,或者不承担风险或亏损等。也不要让协议中出现同意或默许同意进行透支的条款等。
6、在委托炒股过程中,受托人常会与证券公司联手,不管价位如何,每天进行大额交易,与其他账户实行“对敲”,达到向证券公司获取交易手续费回扣的目的,需要注意。
7、委托人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清情况,并与受托人和证券公司进行交涉,最好是聘请律师参与其中。如果协调不成,涉及民事赔偿的,可以提起诉讼;涉及违法违规的,可以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向司法机关控告。(文/北方网 卜莲清 特约律师:天允律师事务所 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