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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本的高风险产品却在网站上描述成风险级别最低,同一份合同的两份文本中关于收益率的表述截然不同。在购买了光大银行“同赢八号”后,投资者叶先生,发现了销售过程中与合同履行期间的一系列不合理现象。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他将光大银行诉至法院。
据叶先生介绍说,在2007年7月30日,光大银行某支行投资顾问庄辉,向他推介了一款名为“同赢八号”的理财产品,这个产品期限自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在购买了这款产品后,叶先生到光大银行的网站查询。光大银行官网中的介绍与投资顾问所言一致,称该产品的风险级别为一星级,该行对一星级的解释是“风险低,本金保护,收益稳定”。其后,在登录光大银行网银查询业务办理情况时,叶先生也看到网银上,“同赢八号”列在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栏目之中。他对这一款产品也就更加放心了。
但是,到2009年9月,当叶先生准备把到期的钱取出来时,光大银行先是告知“同赢八号”已被延期一年。后是在2009年10月10日办理赎回,账户金额由最初的20万,变成143200元,亏损了56800元,亏损率高达28.4%。
在发现种种问题后,叶先生开始与光大银行沟通。多次交涉未果后,叶先生将光大银行该支行诉至法院,并提出了几点质疑,认为其是欺诈销售。
质疑一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虽然在产品说明书中,光大银行将“同赢八号”列为五星风险级别,但看到的网站介绍和网银介绍却全表述为低风险,叶先生认为是有意欺瞒。
叶先生的代理律师对记者说:“双方现在争议的焦点在于,‘同赢八号’属于什么性质的产品。从光大银行网站对这个产品的定义来看,这个产品属于固定收益的产品,属于最低级别风险的产品,但光大银行在印刷产品的产品说明书上,又有描述说属于最高级别风险的五星级产品。两种表述对这一产品的定性是截然相反的。”
对于网站的内容,光大银行厦门分行的相关负责人说明,“产品成立两年后,网站改版,操作员误操作将‘理财产品排行’中列示的同赢八号产品风险评级列表中显示为一星。该部分内容上挂时间在该客户购买产品后两年。”
质疑二理财产品现阴阳合同
“在办理赎回手续时,我无意间得到了光大银行保留的那份合同的复印件,在我的合同上收益率一栏处为空白,而在银行保留的那份合同上却有约定表述参照一篮子基金……”叶先生说。
“这是一种很典型的欺诈行为,阴阳合同的目的是什么呢?如果说你的合同是基于诚实信用的话,双方的合同应该都是一样的。阴阳合同本身就说明银行在诚信方面缺失,无论是在行为上还是主观意识上都可以说明光大银行缺乏最基本的诚信态度。”代理律师说。
光大银行厦门分行称,“同赢八号”产品协议书为全行统一范本,所有购买同赢八号的客户均签署一致的产品协议书,不属于阴阳合同。理财经理在与客户办理产品手续时,因当时网点办理理财的客户较多,匆忙之中未能按总行产品发行流程要求在产品协议书的预期收益率一栏填上“仿制基金,收益与投资篮子标的物表现挂钩”,后因柜台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问题,而由于客户无法前来柜台补办手续而直接在银行联补填。
据记者了解,厦门当地法院于4月底立案,并已经二次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