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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2日公布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六种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六种费用包括:
法律、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得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的支出;
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相关成本费用除外;
与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生产经营支出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政府无偿投入及政府补贴、其他政府优惠政策给予补偿、社会无偿捐助的相冲减的费用;
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附属单位支付的补助支出;
各类捐赠、赞助、罚款、违约金等支出。
监审商品未经监审不得调价
意见稿指出:列入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未经定价成本监审的,不得调整价格。
另外,定价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商品,以中央和地方定价成本监审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全部列入中央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地方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共分五章、二十四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定价成本监审的范围和监审机关;二是定价成本监审的原则和内容;三是定价成本监审程序;四是定价成本监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就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征意见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促进经营者加强成本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法制办2日公布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我国《价格法》关于“政府的定价行为”中规定,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成本调查,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但在实践中,有关方面对如何核定垄断行业的社会平均成本、如何开展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认识不一致,特别是对哪些项目是不合理的支出存在分歧,对经营者不能形成有效的成本约束,进而使一些不合理费用由消费者承担。鉴于此,有必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进一步增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制度的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主要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和重要的公益性服务。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产业经营者不宜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行为目标。政府通过定价成本监审,严格核定经营者的成本,强化对垄断行业成本不合理上涨的约束。因此,为了建立健全经营者成本约束机制,维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必要制定相关条例。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共分五章、二十四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定价成本监审的范围和监审机关;二是定价成本监审的原则和内容;三是定价成本监审程序;四是定价成本监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公众可在9月1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