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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会称为:天津浙江台州商会。 TIANJIN ZHEJIANG TAI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由浙江台州籍在津机构、企业及关心、支持津台经济建设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遵守宪法、法律。团结在津台州籍各界人士,爱国爱乡,广交朋友,增进友谊,维护商会及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发动全体会员,献计献策,为促进台津两地的经济联系,共同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住所:天津市河西区梅江道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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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宣传台州远期建设发展战略、通报台州经济建设成就和需求信息;宣传天津投资环境、展开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
2. 听取在津台州的各界人士对建设天津、台州的建议和意见。
3. 协调台州籍在津企业的工作,加强津台两地的横向经济联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4. 为天津、台州两地的经济建设提供咨询服务,牵线搭桥,多办实事。
5. 开展津台两地信息交流活动,定期的出版刊物,介绍津台两地的经济建设的发展情况。
6. 发扬互助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的优良传统,切实维护商会及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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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活动;
5. 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凡是台州籍企业或在台州籍企业内担任主要领导职务均可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即可成为我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会员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6. 会员不履行义务,不参加活动,可视为自行退会。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
3.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 按规定交纳会费;
6.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并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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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 利息;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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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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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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