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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着力提高福建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水平,福建省政府近日下发通知,决定从2010年3月1日起调整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新规定,2010年福建最低工资标准由2007年的5个档调整为4个档,分别为900元、800元、700元、600元。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多增加220元,为平潭、建瓯、漳平等3个县(市)从480元调到700元;最少的增加120元,为闽清等28个县从480元调到600元,平均增加138元;调整幅度最高为45.8%,最低为20%,平均调整幅度为24.5%。
调整后执行第一档900元标准的为厦门市的思明等6个区,执行第二档800元标准的为鼓楼、台江等22个县(市、区),执行第三档700元标准的为闽侯、连江等28个县(市、区),执行第四档600元标准的为闽清、罗源等28个县(市、区)。
同时,福建调整了各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9.6元/小时、8.5元/小时、7.5元/小时、6.5元/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