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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管,积极稳妥推进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于12月29日正式发布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该《细则》中规定,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盈利能力指标、经营增长指标、资产质量指标以及偿付能力指标。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企业若经济效益上升幅度显著,以及发放较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将给予适当加分,以充分反映不同金融企业努力程度和社会贡献。
财政部根据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资料,于每年4月15日前分别公布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综合金融业四大类金融企业评价指标的标准值,并分行业统一测算资本利润率增长水平,同时公布上一年各行业资本利润率增长的实际值。
而为平滑不同金融行业的年度经营状况,财政部还将于每年4月15日前公布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综合金融业四大行业的绩效评价行业调节系数。
《细则》明确,评价类型用文字和字母表示,分为优(A类)、良(B类)、中(C类)、低(D类)、差(E类)五种类型。评价级别是对每种类型再划分级次,采用在字母后重复标注该字母的方式表示。而绩效评价结果则是以85、70、50、40分作为类型判定的分数线。
绩效评价结果是金融企业经营成果、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和成长性的综合反映,可以为财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以及金融企业管理等多个方面的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有分析指出,这同时也是确定金融国企高管薪酬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