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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电台电视台免费播歌的时代将彻底结束。1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公布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提出自2010年1月1日起,广播电台、电视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的,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有业内人士就表示,这一规定在现实中很难落实,尤其是对那些新歌而言。
该办法以广播电台、电视台实际使用录音制品的多少为基础确定付酬标准,多播多付、少播少付。《办法》指出,如果按播放时间计酬,广播电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为每分钟0.3元;电视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自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为每分钟1.5元,自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为每分钟2元。
使用作品,给人报酬,看起来是天经地义的事。然而,现实却让人感到无奈,未给作者支付报酬的比比皆是。我国著名作曲家谷建芬此前曾表示,她写的歌曲版权代理都给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一年只拿到磁带、CD等硬版权复制的8万元费用。
上海东方广播电台一位主持人告诉记者,这周开始,电台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就此政策开展培训。“以前台里会和唱片公司签订一个合同,在一定宣传期内播放歌手的作品是免费的。”他表示,以后电台付版税,唱片公司付广告费,门门清了。
“看来我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了,西方国家很早就制定了公播节目收费的规则。我国现在刚刚起步,具体收费标准并不重要,能收就是好事。”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说。
“著作权受到保护,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不过,一旦落实到现实中,恐怕会触礁。”上海艺评会文化发展中心评估委员胡越林表示。
他说,一首新歌出来后,都希望通过传媒宣传和推广。现在电台、电视台播放音乐需要支付报酬了,这些新歌恐怕就没“立足之地”了。“电台、电视台应该会选择播放那些被人们所熟知和喜爱的音乐,而不是那些人们未熟知的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