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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26日作出裁定,驳回申请人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这意味着湖北东星航空正式宣告破产。法院认为,东星航空及其出资人提交的破产重整方案不具备可操作性和依法重整的条件。东星航空由此成为中国航空业界首个破产企业。
东星航空有限公司是继奥凯、鹰联、春秋航空之后,我国第四家投入运营的民营航空公司。今年3月,因内部经营出现巨额亏空,危及航空安全并影响东星员工的利益,加上外部债权人已采取法律措施,武汉市政府依照《民航法》及《航空安全法》要求,向中国民航局提出请求,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决定自当月15日零时起,暂停东星航空公司航线航班经营许可。随后,有关方面宣布东星航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8月11日,东星集团以东星航空公司的出资人身份,与北京信中利投资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并制定出重整计划方案,并向武汉市中级法院申请对东星航空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武汉中院19日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东星集团不服上述裁定,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高院裁定由中院立案受理。武汉市中院25日组织东星集团、信中利公司、东星航空公司破产管理人召开了听证会。
法院审理查明,东星集团2008年无营业收入,经营利润为负220169元,成立于1999年的信中利公司2007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为47万元,主要业务利润为444150元,利润总额为负187477.38元。
法院认为,在重整方案中,虽然以信中利公司为代表的重整方表明首期将注入2亿元至3亿元资金,对东星航空公司股权、债务进行重整,但其既未提供注入资金的来源、相关融资机关愿意提供融资的证明,也未提供债权人同意将其债权转为股权的证明,更没有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利益进行保护的方案,而且缺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对国有资产部分债券转为股权的相关意见,以及东星航空公司所在地武汉市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对该重整方案提供支持和帮助的相关意见。
武汉市中院认为东星集团及信中利公司明显缺乏对东星航空公司重整的资金能力,提交的重整方案不具有可行性,依法驳回其重整申请。
参与了整个东星航空破产清算案的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杰称,航空业是一项高投入、高风险、低回报的产业,东星航空破产案暴露了中国航空业界存在市场准入门槛过低,以及由此带来的流动资金不足、市场风险机制缺失等问题。他也提醒中国民营企业家应该“苦练内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