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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上众多的基金评价行为将受到监管部门的规范。证监会13日公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基金评价机构的评价方法、信息采集、发布方式及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了从事基金评价业务的八种禁止行为。《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至8月28日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暂行办法》,基金评价机构应注册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并向证监会备案基金评价方法和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文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机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引用或发布不具备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的机构提供的基金评价结果。
《暂行办法》明确了从事基金评价业务的禁止行为。禁止行为包括:对不同分类的基金进行比较、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10只的基金和成立期少于36个月的基金进行基金评级、对处于建仓期的基金进行基金评价、评级期间少于36个月、基金评级的更新间隔少于3个月、单一收益指标排名(包括具有点击排序功能的网站或咨询系统数据列示)的排名期间少于3个月、单一收益指标排名的更新间隔少于1个月。
“野路子”基金评级将退出市场
证监会13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基金评价业务正式纳入监管范围。这意味着,当前市场上良莠不齐的基金评价业务有望得到规范,那些评价因素片面、评价方法和结果不全面、不完整,甚至具有误导性的基金评价业务将在此次规范中退出市场。
证券业协会介入管理
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基金评价业务的管理权责,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评价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基金评价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这意味着,在基金评价业务的规范中,中国证券业协会将起到重要作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30个工作日内或开始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协会公示的要求向协会提请办理入会手续。不仅如此,基金评价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基金评价人员只有加入一家基金评价机构后,方可从事基金评价业务,但基金评价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基金评价机构执业。
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应地对基金评价机构有一定的管理权限。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对基金评价机构及其基金评价人员的业务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基金评价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扰和阻碍。而对违反自律准则和执业规范的行为,中国证券业协会将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会员资格。此外,中国证券业协会还应当建立基金评价机构及其基金评价人员从事基金评价业务的资料库和诚信档案,通过适当方式公布基金评价机构会员情况,并建立对基金评价行为的跟踪机制。
评价方法将更科学
针对当前市场上五花八门的基金评价方法,证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明确的规范性要求。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机构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并以公开形式发布评价结果的,不得有下列行为:对不同分类的基金进行比较;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10只的基金进行评级;对成立期少于36个月的基金进行基金评级;对处于建仓期的基金进行基金评价;基金评级的评级期间少于36个月;基金评级的更新间隔少于3个月;单一收益指标排名(包括具有点击排序功能的网站或咨询系统数据列示)的排名期间少于3个月;单一收益指标排名的更新间隔少于1个月。征求意见稿还对基金和基金管理人进行评价应考虑的内容进行规定。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负责人胡立峰表示,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将会根据上述办法的精神,逐一调整现有评价业务中与暂行办法不符合的地方,按照要求全面规范基金评价报告和报表。同时,将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利益隔离和防火墙机制,保证基金评价的独立、客观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