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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从8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规定》,今后我国境内企业走出去将更有底气。
《规定》明确指出,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留存境外利润等多种资金来源,进行境外直接投资。与原有规定相比,新规扩大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
融资难和资金不足是制约中国境外投资企业发展壮大的主要因素。除放开自有外汇等多种资金来源,境内机构在其境外项目正式成立前,如经外管局核准,亦可以汇出其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国家外管局在6月还出台文件,解除了境外放款的资质限制,允许各类境内企业为其在境外设立的参股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放款。
此外,《规定》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核方式,由事前审查改为事后登记,同时对境内机构境外投资资金汇出的管理,也由以往的核准制调整为登记制。
国家外管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当前中国正处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时期,经济总体形势企稳向好,进一步简化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利于企业更好地把握境外直接投资的时机,降低境外投资成本,稳步有序地推动跨境资本交易的对外开放进程。
外管局强调,为了便于境外直接投资的顺利进行,金融机构应在《规定》发布后,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为了保证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出入统计数据的全面性与准确性;保证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汇兑业务的顺利进行,在《规定》正式实施之前,已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境外投资有关信息的补录入工作,此项工作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结束。二是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改为事后登记,即在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并就其外汇资金来源情况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