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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和统筹城乡发展的目标要求,结合本市多年来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实际,近日本市对已经实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基本养老生活保障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进行调整,统一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制度一体化。本市是全国第一个实现两项制度城乡统筹发展的省级统筹地区。日前,本市颁布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这两个规定的实施,使本市统筹城乡社会发展的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迈上新台阶,对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打破城乡居民身份界限,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健全社会养老、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据了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将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推进两项制度城乡一体化,集中体现了3个创新。一是制度创新,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实现城乡居民人人平等享受社会保障,不等于硬性地建立完全一致的社会保障制度。
本市将按照一个制度体系,统一经办管理,多档待遇选择的思路,推进两项制度统筹发展,既充分考虑了城乡的现实差距,又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障统筹规划管理。二是参保界限创新,两项统筹制度打破了城乡居民的身份界限,实现城乡居民在制度上的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明确在本市就读的各类学生儿童均可参保,打破了学生儿童参保的户籍界限。三是管理创新,2008年新农合管理职能划归劳动保障部门,实现医疗保险归口管理,理顺体制机制。两项制度城乡统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统一经办,既避免了政出多门、政策冲突和多头管理的弊端,又避免了重复建设,节省资源,提高效率。
打破城乡身份界限实现社保制度统一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障规定解读
一、《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共9章40条,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筹资标准和政府补助、待遇标准、征缴和支付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内容。
保障范围和统筹层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把学生、儿童和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乡居民,也就是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新农合参合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覆盖人数将达到555万人。
同时规定,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社会统筹,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筹资标准和政府补助
经过认真测算分析,考虑不同年龄段人群的住院发病率、医疗费用人均水平、缴费能力和待遇标准、经济发展水平等,对不同的人群确定不同的筹资和补助标准。一是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费50元,政府补助50元;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二是成年居民筹资标准分为三档,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参加。一档为每人每年560元,其中个人缴纳330元,政府补助23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350元,其中个人缴纳160元,政府补助190元。三档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政府补助160元。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经测算,实行城乡统筹后,如全员参保,年筹资总额将达到11.74亿元,其中政府补贴7亿元。
待遇标准
规定设立的待遇标准包括住院(门诊大病)、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生育待遇和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等四类。一是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学生儿童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平均报销比例为60%。成年居民按照56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1万元,平均报销比例为60%;按照35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平均报销比例为55%;按照22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平均报销比例为50%。上述报销标准中,一级医院(含社区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二是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按照缴费档次的高低,分别补助40%、35%和30%。三是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解决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和伤残、死亡补助问题。四是生育待遇。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其住院分娩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给予报销,同时享受每出生一人给予100元标准的生育补助。
医疗保险四个特点
一是一个制度、全市统筹。凡是具有我市户籍的全部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以及在我市就读的农民工子女、外地户籍和外国学生儿童,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统一执行一个制度,实行市级统筹。二是多档选择、待遇挂钩。根据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不同,制度设计了多个参保档次,由城乡居民自主选择缴费,缴费多的待遇高,缴费少的待遇低。三是坚持社区导向,探索建立城乡居民门急诊补助制度。新的制度明确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就医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高于二、三级医院;参保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报销。四是统一管理和经办,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作用。各项政策和管理标准统一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经办服务按照人员类别和经办服务流程,分别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学生医保服务中心和专门经办机构负责。
二、《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共5章30条,这项制度主要是在原农村养老保障办法的基础上,将城镇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由基本养老保险和老年人生活补助制度构成。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一是具有本市农业户籍,从事农林牧渔劳动,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纳入保障范围。二是丧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和无就业能力的城镇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
在缴费标准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缴费比例为10%至30%,由城乡居民自主选择。政府对于个人缴费不再按年龄给予10%至20%的补贴,改为退休享受待遇时补贴,即由“进口”补改为“出口”补。在待遇上,将现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制,改为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个人缴费全部记入本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50元/月,全部由财政补贴。
按上述方案,2009年当年达到退休年龄,并且一次性缴足15年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最低可达到105元,加上基础养老金150元,每月可领取255元,比原办法125元的待遇水平提高一倍,财政补贴占待遇水平的60%。今后随着农民纯收入逐年提高,城乡居民养老金也会逐年增长。
城乡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
补助的对象是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20年以上的城乡老年人,涉及人数71万人。补助标准由现行按照年龄高低每月分别给予30、40、50元的补贴,提高到60、70、80元。此外,对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人员,本人可以选择参加养老保险或者享受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实行城乡统筹后,政府每年补助将达到7.28亿元。
基本养老四个特点
一是创新了制度模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将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在农民参保时对缴费进行补贴改为对城乡居民领取待遇时进行补贴,既减少财政资金的当期支出,又大幅提高了城乡居民的养老待遇水平。二是提高了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在原农村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了财政补贴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150元。与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相比,城乡居民缴费相同的情况下,养老金提高近60%,养老待遇大幅提高。三是加大了财政支持力度,大幅度提高了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标准。由原农村老年人年满60周岁、70周岁、80周岁,每人每月补助30元、40元、50元,提高为城乡老年人按照以上年龄段每月分别补助60元、70元、80元,2009年财政补贴5.74亿元,比原来补贴2.1个亿增加3.6个亿。四是统筹城乡百姓受益。第一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扩大了参保范围,增加了受益人群。第二是缴费方式灵活。无经济能力的年度可以不缴费,以后可以补缴,不影响享受养老待遇。第三是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归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参保人员死亡、出国或户口转出本市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清算。第四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相互衔接,在达到领取条件时,参保人员可以根据本人意愿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第五是城乡居民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于不参保的,也可以享受老年人生活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