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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正式生效,标志着我国证券经纪人制度进入实施阶段。证券经纪人制度是我国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一项重大变革,将对证券公司经营方式和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为帮助投资者了解我市证券机构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情况,记者专门采访了天津证监局有关负责人。
据该负责人介绍,证券经纪人制度是一项新制度,是证券公司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的新方式,目前有关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配套规则已经出齐。按规定,天津地区证券营业部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前必须接受天津证监局的备案审查,天津证监局已经发布文件就证券营业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备案工作作出安排。我市证券营业部要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除需要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将充分的从业人员培训和投资者教育作为先决条件。按天津证监局文件要求,我市拟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证券营业部要对全体员工和拟聘证券经纪人进行证券经纪人法规专项培训,要采取适当方式向投资者宣传普及证券经纪人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制定进一步宣传证券经纪人制度规范、风险和投资者注意事项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方案,这方面工作不到位的将不允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对通过备案,可以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证券营业部,天津证监局将及时公布。
针对投资者在与证券经纪人打交道时,如何保障自身权益的问题,该负责人指出,主要是做到“三要”、“三不要”。
“三要”是指:
一要确认证券经纪人的身份和权限。证券经纪人是接受证券公司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其授权范围内的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超出授权范围的,由证券经纪人承担。因此,投资者在接受证券经纪人服务前最好主动查看其证券经纪人证书,还可向证券公司查证,或直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网站上进行验证。随着新规则的实施,监管部门与证券公司还将逐步建立证券经纪人诚信档案,投资者通过查询这些记录,将更加全面地了解自己的证券经纪人。
二要掌握投资的自主权,谨记理性投资、依法投资。目前,我国证券经纪人流动性较大,许多证券公司都将证券经纪人的收入与客户的交易量挂钩,按比例获取佣金。这种佣金制虽然激励效果很强,但也可能造成经纪人为多赚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投资或频繁交易,最终往往导致投资者亏损。由于以上做法已经被现行的规则禁止,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证券公司有意放纵或存在疏忽,否则投资者在利益受损后将很难向证券公司求偿,仅靠证券经纪人自身的赔偿则很可能无法弥补投资者的损失。
三要提高维权意识,发现问题及时联系证券机构给予解决。按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在营业时间内有专门人员受理客户投诉、接待客户来访,客户投诉渠道和纠纷处理流程应当在公司网站和证券营业部的营业场所公示。投资者发现证券经纪人存在可疑或违规行为,应主动与证券机构联系解决,必要时可向证券业协会或监管部门投诉。
“三不要”是指:
一不要委托证券经纪人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在我国,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非常明确,受证券公司委托,可以帮助证券公司招揽客户、推介金融产品,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知识、规则与业务流程,并传递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但不得介入客户具体的证券交易。因此,投资者在办理开户等事项时,务必本人亲自到合法的证券营业场所办理,千万不可图一时省事,委托证券经纪人代办。
二不要与证券经纪人约定分享收益或委托证券经纪人进行所谓资产管理。投资者在接受证券经纪人传递的投资信息时应学会判断和分析,综合权衡自己的风险承受水平与投资技能,不要盲目相信所谓“投资高手”的建议或小道传来的“内部消息”;同时要警惕那种“投资保本、收益共享”的承诺,切勿将账户全权委托给证券经纪人去打理;更不能参与非法的证券投资活动,否则亏损一旦出现,很难得到赔偿。
三不要接受采用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的证券经纪人的服务。现行规定要求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时,应恪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对待客户、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征得客户的同意,如客户不愿或不便接受其宣传、推介或服务,应尊重客户的意愿。投资者应谨慎选择为自己服务的证券经纪人,对那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利用非正当手段取得的客户信息招揽客户的证券经纪人,应果断拒绝其服务。
天津证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证券系统将切实抓好对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只有让证券从业人员和投资者真正了解了这项制度,严格按照规则来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和投资行为,方能确保这项新制度平稳、顺利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