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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987年至今,每年春天都会有一个特别的日子,和谐之光照耀每一个消费者和经营者,这就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2009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是“消费与发展”。今年的消费者权益日,天津电视台将通过“3.15”晚会,展现天津打击侵权、营造和谐消费环境的决心,实践“消费与发展”的主题目标。为了实践以“维权促消费”的思想,本次“3.15”活动,北方网财经频道联合天津电视台滨海频道,共同推出“特邀律师团网络法律援助”平台。
  从3月10日开始至“3.15”晚会直播节目当天,网友们可以通过本平台提出消费和维权等方面的问题,律师团的10位权威律师每天将登录网站,进行在线解答。晚会将于3月14日晚20:30在天津电视台滨海频道(T1)进行近两个小时的直播,届时北方网也将同步推出网络直播,敬请届时收看
孙贤芹
从业机构: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多年从事经济及刑事领域案件,有丰富的经验。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在注册后发表评论。网友评论 3 条,查看全部
[577365] 天津市 网友:老百姓 于2009-03-14 22:29 发表评论:

  孙律师您好,我自08年4月份给东丽一家小型个体超市供货,当初谈的是批结款,第二次送货店主说:“第一批压着吧,结这一次的,这样比较省事。”我答应了,但是,到08年8月份由于利润过低,无法经营下去,找到店里去结帐,店内人员称老板不在下次再说吧,可连续去了几次,店主都有没给结帐,08年11月中旬又去了一次店主说;“好像上次给你结了吧,我的底联都没了。”(这次去和上次去间隔了大概有一个多月)。直到09年2月底又去了十几次,店主却不认帐了,(当然送货单上有店主亲笔签字)。我想问孙律师如果起诉能有胜诉把握。谢谢!

[574636] 天津市 网友: 于2009-03-10 22:46 发表评论:

  我是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的孙贤芹律师,现就网友提出的问题作出解答如下:盗窃罪量刑标准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天津目前数额较大为1000元,数额巨大为10000元)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另积极交纳罚金只是一个量刑时考虑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不会影响定罪追究刑事责任。不知道你儿子等共同盗窃数额,也不知道你儿子是主犯还是从犯,有无其他从轻情节可以考虑。具体可与我电话联系当面解答。电话:13512060969

[574191] 未知 网友: 于2009-03-10 11:13 发表评论:

  我儿子多次和单位其他同事一起在夜班时偷厂子里的铁料。后被抓获,被判盗窃罪2年,并罚2万元。我儿子偷铁卖的钱实际上根本没有2万元,但却要罚款2万,这合理吗?如果家里认罚款的话,我儿子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么?刑事转民事诉讼的可能性大么?需要做哪些准备才可以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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