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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987年至今,每年春天都会有一个特别的日子,和谐之光照耀每一个消费者和经营者,这就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2009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是“消费与发展”。今年的消费者权益日,天津电视台将通过“3.15”晚会,展现天津打击侵权、营造和谐消费环境的决心,实践“消费与发展”的主题目标。为了实践以“维权促消费”的思想,本次“3.15”活动,北方网财经频道联合天津电视台滨海频道,共同推出“特邀律师团网络法律援助”平台。
  从3月10日开始至“3.15”晚会直播节目当天,网友们可以通过本平台提出消费和维权等方面的问题,律师团的10位权威律师每天将登录网站,进行在线解答。晚会将于3月14日晚20:30在天津电视台滨海频道(T1)进行近两个小时的直播,届时北方网也将同步推出网络直播,敬请届时收看
孙子文
从业机构:天津凌宇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擅长房地产、合同、侵权、劳动争议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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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315] 天津市 网友:可黎 于2009-03-14 21:43 发表评论:

  请问装修后发生地下暖气管跑水,至今以浸泡两个月之久,有哪个权威部门可以对损失及后果进行测量和判定(具有法律效力部门的)

[577290] 天津市 网友: 于2009-03-14 21:04 发表评论:

  我是孙子文律师,网友飘摇你好!像你所提到的情况关键在于举证,你所订购房号与合同上载明的房号不符的证据.如能举出则你的权益可以得到维护.

[577278] 天津市 网友: 于2009-03-14 20:49 发表评论:

  我是孙子文律师,网友SJ你好!第一,单位应该为您发放加班费,支付方式应以你和单位所签定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资发放时点进行支付,一般为月结.第二,你们单位这种预收违约金的做法是违法的,可以要求退还.第三,企业应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支付保险及公积金.

[577274] 天津市 网友: 于2009-03-14 20:40 发表评论:

  我是孙子文律师,您所提问的最底工资保障问题,可以根据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执行.

[576653] 天津市 网友:96 于2009-03-13 15:18 发表评论:

  孙律师:请问在国有企业内部待岗的职工或企业放假期间(大约一年左右),单位除应按国家规定给职工上缴各类保险以外,实际发放给职工的生活费(除去企业以及个人应缴纳的保险金外,实际发到职工手里的钱),最低应发放多少钱,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吗?

[576453] 天津市 网友:sj 于2009-03-13 08:34 发表评论:

  您好:我是一个建筑设计院的员工。我们的领导总以工种与其他工作不同为由,不发给我们加班费。周六日经常要求我们加班,其实即使不在单位加班,我们也不得不在家里加班。领导为了扣我们的工资又新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是没有一条涉及加班费如何计算。去年十月一我和同事在单位加班了8天,甚至在单位通宵加班,但是没有获得一分钱的加班费用,同时也没有任何形式的倒休。我想知道,我的单位新出台的规章制度我们有权利反对签署他们提出的同意书么?对于从事建筑设计职业的人真的就理应没有加班费么?如果我们加班了,加班费应该什么时间体现在我们的收入中?我问的第二个问题,我与现在的单位签劳动合同时,单位硬性要求我们预交了三千元的违约金,合同期为五年,但是因为种种问题,我考虑辞职,如果我提前通知了设计院,但是我们与设计院又签署了“工作不满五年辞职,不能要回预交违约金的协议”,我是否能要求退还预交的违约金??第三个问题,我06刚毕业就到现在这个工作单位工作了(毕业前在这个单位实习了一整年),当时谈工资问题的时候,领导说为了避免征税问题,将我们的劳动合同里的工资数写低,但实际多发给我们工资。合同里体现我工作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工资为800元,以后的四年工资为1500元。依照他们的说法,每个月多给了300元的租房补助,当然,每年都会给我们长100-200元/月,现在我的实际收入确实已经2000多元了,但是我的公积金单位始终以1500元的基数给我上,我是否可以要求他们以现在的基数给我上公积金呢?

[576383] 天津市 网友:飘摇 于2009-03-12 23:19 发表评论:

  你好!我于2007年3月12日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由于当时房门上没有门牌号,售楼员告诉我的门牌号是801,但是当我拿到合同协议时发现房型图与我当时订购的房屋不符,虽然房型和面积相同,可是采光没有我购买的房屋好,而且距离铁道近,当我找到售楼员时她也恍然大悟,说帮我问问,转天再去找到售楼员时她不再承认把门牌号弄好,说我就是购买的合同上门牌号的房屋,造成我现在无法入住,我如何能保护我的合法权利。

[575827] 北京市 网友:小白 于2009-03-12 11:04 发表评论:

  您好,我买了一套商品房(期房),于2007年10月初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2008年12月29日入住,但由于奥运会等其它原因,开发商现在还没能交房。合同约定如果开发商原因按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一(按日计算)进行赔偿,这样对我们业主的利益损害太大了。我想问一下等交房时只能按合同条款进行赔付吗?我还能不能要求得到其它赔偿.一般情况下购房合同对于这样延期交房的情况是怎麽规定的。另外北京建委在奥运期间停止了在建商品房建筑施工,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吗?望回复!

[575700] 天津市 网友:天使在落泪 于2009-03-12 07:59 发表评论:

  律师您好:

  我是毕业于外语学院的一名学生,去年9月底应聘于天津北辰开发区某日资企业任日语翻译。当时签了4年的合同,试用期是6个月。在试用期间本人按照公司要求参加各种培训并且以高分通过。之后各种邮件翻译和公司资料翻译还有日本支援者的对应翻译都很好的完成。可是在2009年2月的时候,即试用期即将满六个月的时候,被告之考核不合格。被辞退。感觉非常的气愤!我觉得这是对劳动者权力的侵犯。应该予以补偿。请问律师,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就可以获得相应补偿吗?

[574964] 未知 网友: 于2009-03-11 13:26 发表评论:

  我是外地人,大学毕业就在天津一个国企工作,签了三年的合同。去年由于母亲病了,我请了5个月的假回家照顾母亲,单位很照顾我,请假期间还是给我照样发工资奖金。今年我找到了更好的工作,打算辞职,三年的合同还没到期,我向单位交了违约金,但是单位还让我退那5个月的工资奖金,我想问问,这5个月的工资奖金我应该退吗?单位要求我退钱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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