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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时,由于单位缴纳给社会的养老统筹金不能随人进入转入地,使得不少转入地不愿接收劳动者。今后,这种情况有望改变。
昨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暂行办法》规定,城镇企业职工跨地区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已缴养老保险金外,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转移统筹资金。统筹基金的转移量确定为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的12%左右。
按现行政策,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用人单位缴纳的统筹基金,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最后参保地负责办理退休。“在实际执行中,有些转入地考虑到本地区的基金支付能力,特别是担心临近退休的参保人员转入后,缴费少而领取待遇时间长,因而不愿接收。”人保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表示,还有的地方自行出台了户籍、年龄限制条件,或不承认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同时,《暂行办法》还明确了退休办理地点。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首先依据其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在最后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
此外,为解决农民工参保养老保险难的问题,《办法》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工资总额的20%调整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8%,可根据本人的收入情况自行选择。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时,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将被暂时封存,继续参保时可自然解封。未能继续参保的,个人账户将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直到其继续参保或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中断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再办理“退保”。
“国家正在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将在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该负责人还透露,正筹划建立全国社保信息查询系统,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