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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日报:天津出台30条措施促经济发展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按照“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的总体要求,加大各方面的支持力度,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困难,支持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力为企业搞好服务,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市委、市政府提出30条措施。
一、建立完善融资担保体系。集中市级财政资金5亿元,按1:1比例匹配,支持区县增加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向辖区内所属困难企业和无主管部门困难企业提供资金担保。有资金、有条件的市有关部门,要设立贷款担保基金和贷款担保机构,与对口的企业集团公司资金相匹配,向行业内所属困难企业提供资金担保。经济功能区要继续增加贷款担保机构资本金,支持困难企业贷款融资。
二、积极筹措企业发展资金。充分发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本运营平台功能。2009年盘活土地6000亩,筹集资金100亿元,为资本运营、企业东移搬迁改造、困难企业贷款担保和依法退出提供资金支持。
三、加强科技创新扶持。安排2亿元,支持500家左右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2009年上半年,使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全部通过认定,帮助基本符合条件的企业达到条件加快认定。落实对200家左右科技型中小型企业给予总额1亿元的打包贷款担保扶持。成立天津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四、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安排9000万元,支持优势企业发展。主要是支持本地建设项目采购本市生产的钢材,按照采购数量每吨给予生产企业100元的补贴;扶持200个有市场、有订单、成长性好的企业。召开建筑材料产需衔接会,促进建筑企业、工业企业加强合作。
五、扶持郊区企业发展。安排5000万元,用于郊区企业贷款贴息。郊区工业企业技改贴息条件由贷款20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0万元以上,对技术含量高的可进一步降低条件,将贷款额的贴息比率由2.5%提高到4%;对投资额800万元以上市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技改项目贷款,按央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每个企业享受贴息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六、加大外贸企业扶持力度。安排1亿元,支持区县及企业发展对外贸易。支持中小企业投保贸易信用险及取得保单融资,对于企业投保进口预付款保险、国内信用险(代理进口保险和进口商品销售保险)保费支出给予支持。
七、支持商业企业发展。安排3000万元,用于直接拉动消费的重点建设项目,支持发展10个大型批发交易市场、10个特色商业街、5个农产品物流集散中心、100个绿色农产品经营标准店、30个社区商业中心和1000辆便民早餐流动车。
八、促进旅游业发展。用市旅游发展资金对组织包机、专列和邮轮等招揽游客的旅游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已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全额缴纳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暂退部分质量保证金,国内旅行社退6万元,国际旅行社退40万元,国际组团社退100万元。奖励和暂退金额共计4000万元。
九、扩大市场份额。基本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药品集中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本地产品设备和劳务服务。支持房地产业发展,加大危陋房屋拆迁,实施鼓励购买商品房政策。加快组织“家电下乡”活动。
十、积极支持环保生态类重点工程项目。安排1亿元,用于实施建设项目收费减免和补贴政策。对2009年新建和改造的28座区县污水处理厂给予补贴,新建的每万吨补贴100万元,改造的每万吨补贴20万元;支持减产、停产企业的放射源等一类污染物搞好安全保障;支持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保护等项目。
十一、努力扩大信贷规模。协调各银行和金融机构,争取总行和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多增加存款,多发放贷款,多组织融资。积极落实我市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等银行的贷款授信协议,实现资金与项目快速高效对接。2009年力争组织银团贷款80个,贷款规模达到1000亿元。
十二、加快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进程。充分利用各类社会资金。积极吸引外地机构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努力改善和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坚持为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服务。2009年力争有30家开业,基本形成覆盖城乡、辐射各行各业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格局。
十三、发展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加快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合作社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发展。鼓励现有金融机构到农村增设网点,开展业务。建立政府支持的银企合作、贷款担保、信用合作、保险保障的融资平台,推行农村小额信贷保险产品和中小企业信贷保险产品,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和金融机构风险顾虑的问题。
十四、拓宽融资渠道。用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险债权融资基金,落实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保险债权融资项目。2009年力争引入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50家。大力发展集合信托、经营租赁和金融租赁业务,新增规模200亿元。积极组织相关金融机构支持我市企业通过多种手段融资。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支持相关业务机构在津开展个人消费金融业务。
十五、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和直接融资。扩大上市融资和再融资规模,力争具备条件的企业尽快实现上市融资,推进已上市公司实现增发再融资。推动我市优势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完善和扩大产权交易中心、股权交易所、排放权交易所、商品交易所等市场功能和规模。畅通资金流动和资本退出渠道,活跃市场交易,为企业搭建融资平台。
十六、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对于用在岗培训、轮班工作、调整工时等办法安置职工的困难企业,给予每人每月500元岗位补贴,期限为3至6个月,补贴人数最多不超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在岗职工总数的50%。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在岗培训费给予补贴,最高额度为人均300元。对于参加技能培训的,按照社会岗位需求程度和职业资格等级,给予不同标准的补贴。对困难企业与本单位大龄职工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续签人数和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3到12个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对困难企业停产期间组织职工积极求职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1到3个月的补贴。
十七、暂不调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2008年城镇企业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1260元,2009年暂不调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困难企业不能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自2009年1月起,可按上月职工工资申报核定缴费基数。
十八、阶段性降低困难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费率。2009年阶段性降低困难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率。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费率由9%降到8%。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费率由6.3%降到5.3%(含个人窗口缴费)。工伤保险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由0.5%降到0.4%;二类行业由1%降到0.8%;三类行业由2%降到1.6%。失业保险企业缴费费率由2%降到1%。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到0.5%。
十九、困难企业可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困难企业暂时无力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可暂缓缴纳企业应缴部分,缓缴期限暂定为2009年内的6个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经核准的企业签订缓缴及补缴协议,并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记录连续计算。缓缴的养老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二十、实行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对招用农民工的企业,可按2%的费率先行参加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和工伤待遇。
二十一、扩大市场主体。支持发展契约制、虚拟制、相互制、有限合伙制等新型企业。允许自然人和法人申请注册登记民办非企业机构。鼓励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设立涉农服务型公司。对在本市设立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的,允许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字样。支持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改制,经查询不重名的,允许保留原名称,后缀组织形式。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公司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10%的即可进行工商登记,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认缴的资本金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足。
二十二、放宽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可关联延伸和跨行业核定。对于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和经营范围可依申请按照国际通行的表述直接予以核定。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公司,可以不核定具体范围。
二十三、鼓励组合出资。境内自然人或内资企业可以经评估、可作价、可转让的公司股权作价,向内资公司出资,向已设立的内资公司追加出资,向银行等金融企业抵押质押融资。农民可以经评估、可作价、可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包括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作为出资,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十四、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商管理部门放宽个体工商户名称中行政区划的核准条件。将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核准权下放给区县。个体工商户可随资产转让其字号名称。一人可申办多个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取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四年有效期限制。开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优先咨询,优先受理,优先登记,免收所有行政性收费。
二十五、提高通关效率。缩短A、AA类企业评定时间,A类企业申请审批时限由3个月缩短为1个半月,AA类企业申请在验证稽查后2个月内完成审核并上报海关总署核准。优先办理A、AA类企业注册登记换证及报关员注册登记手续,审批时间由10天缩短到5天。实行进出口24小时预约通关制度,非涉税不查验货物和当日已办结缴税手续的货物,7小时内放行。实行A类及以上企业优先化验制度。改进检验检疫服务。
二十六、实行多元化海关税收担保制度。对具有金融机构担保的进口货物和中央大型国企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实行先放后税措施。对提供担保确有困难的企业,实施资产(包括进口货物本身)抵押担保。对在津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减征风险担保金,允许企业采取现金担保、金融机构担保、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总担保等多种担保方式开展加工贸易。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而缴税困难的企业允许暂入天津港保税区、天津保税物流园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保税。
二十七、减少和简化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清理、调整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各审批主体部门将现行审批事项取消15%以上、调整15%以上,全市的市级审批事项在取消和调整后减少200项以上。市级部门推出100项“立等可取”、当场受理、当场审批、当场办结的审批事项。网上申报办理的审批事项数量由目前20%提高到40%。各部门审批事项的现行承诺办结时限在5天以上的均缩减30%以上。市级各类行政审批涉及的申请材料要大幅度缩减。
二十八、下放行政审批权限。以投资项目和市场准入联合审批为重点,向区县匹配下放相关审批权限。对投资项目从核准备案开始到取得开工证涉及的各项审批,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的工业技改项目)下放到区县的审批权限为准,所涉及的环评、能评、人防、消防和开工许可等审批均下放到区县。对新设立企业所涉及的各项前置审批,以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审批权限为准,市有关部门原则上要将前置审批下放到区县部门实施。
二十九、强化现场审批和联合审批。行政许可中心全面推行“一审一核,现场审批”办理方式。各部门在行政许可中心的现场审批率要达到95%以上。投资项目审批阶段的备案和核准累计工作日,由原来的30天、45天分别缩减到26天、38天。对新设立企业实行“一门受理、并联审批”的办法,审批时间根据申请注册登记性质,时限定为3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和12个工作日。有关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审批所涉及的中介机构的效率管控。
三十、减少行政收费和经营性收费事项。取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行政性收费;取消工程质量技术咨询服务费;停止征收工业品许可证管理费、闸桥公路桥梁车辆通行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土地登记费、国内植物检疫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落实取消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和企业年检验照费政策。自2009年1月起,对于投资兴办市场的,取消企业注册费。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涉及企业的管理、交易、手续、代理等39项经营服务性收费,2009年内一律减半收取。对困难企业现状补办类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在现有标准基础上减半收取,房屋、土地交易手续费减收原标准的20%,期限暂定为1年。
今晚报:上半年天津上市一批限价房
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到,今年上半年本市首批限价房将陆续上市。据了解,为更好满足住房困难家庭的购房需求,今年本市新开工建设150万平方米、2万套限价商品住房。
据介绍,即将开建的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将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50平方米左右,两居室70平方米左右。其中一居室、两居室住房套数占住房总套数的比例不低于70%。根据规定,其销售价格比周边普通商品房低约两成。
根据市、区各部门的努力,截至目前,本市已有8个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工建设,其中华城丽苑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已开盘销售,其他项目将在今年上半年陆续上市。
每日新报:天津启动困难企业认定办法
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减轻金融危机给部分企业带来的困难和负担,日前,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申办认定困难企业条件、资金补贴程序等进行了细化。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可以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困难企业认定,享受政府提供的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缓缴养老保险费等帮扶待遇。首次申请现在已经开始。此次审核认定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的申报范围包括: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采取稳岗位措施,承诺不裁员或少裁员(2009年裁员少于20人或低于全部职工10%的)并且是2006年以前注册登记的企业。
困难企业认定需符合条件
困难企业认定必须符合几个条件:经对企业2008年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流动比率等指标进行核定,反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企业不能按照标准工时安排生产经营;2008年末在册职工不低于2007年末在册职工总数的80%;2008年末不在岗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人数不低于2007年末不在岗职工人数的80%,按本市最低工资以上的标准发放工资的人数占在册职工总数的50%以上;企业面临停产半停产;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并明确职工安置方式、安置人数和待遇标准。
稳定就业政府给予四项补贴
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调整工时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实现不裁员、少裁员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岗位补贴、在岗与技能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求职补贴。
申请补贴企业须提供《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证明》、《2009年度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向失业保险参保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等基本材料。同时按照补贴种类还要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岗位补贴提供稳定岗位措施,包括职工安置方式、安置人数、人员花名册、薪酬或生活费标准,工会、职代会出具的职工在岗、工作时间、薪酬或生活费标准等相关凭证。
在岗与技能培训补贴提供符合我市规定的在岗与技能培训计划及培训人员花名册,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财务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补贴提供劳动合同书原件、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变更、续签劳动合同证明,以及2009年度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和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求职补贴提供劳动、财政等部门出具的企业停产凭证,以及具有合法资质的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求职凭证及求职人员名单。
四项补贴标准
岗位补贴按照企业稳定岗位安置职工人数,给予每人每月500元,期限为3至6个月,补贴人数最高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在岗职工总数的50%。
在岗与技能培训补贴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按企业实际支付在岗培训费给予补贴,最高额度人均300元。开展技能培训的,按照社会岗位需求程度和职业资格等级,给予不同标准的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与本单位大龄职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3至12个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补贴。
求职补贴企业停产期间组织职工积极求职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1至3个月的求职补贴。企业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岗位补贴。申请在岗培训补贴的,不能同时申请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生产经营转为正常的企业,停止享受相关补贴。
渤海早报:天津开发区出台经营困难企业补助细则
记者从天津开发区管委会获悉,关于落实《天津开发区“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十五条措施》经营困难补助措施的实施细则(简称细则)现已正式出台。针对困难企业的实际需要,开发区管委会专门成立了经营困难企业财政扶持审核小组,将在贷款贴息等五方面给予补助。
据介绍,细则的实施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对开发区可支配财力形成实际贡献、并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批准的、有实际经营困难的小型生产性企业和中小型科技企业。按照细则规定,天津开发区将对困难企业给予以下五个方面的补助:
一、贷款贴息。对困难企业2008年度或2009年度内发生的经营所需贷款利息,给予50%的补贴。贴息期限为1年,每家企业贴息总额最高为50万元。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费用补贴。对于处于初创阶段、在2009年内申请认定“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支付“专项审计”费用有资金困难的中小型科技企业,每家给予最高5000元的费用补贴。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购买专利”费用补贴。对于处于初创阶段、尚无发明专利、在2009年内申请认定“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购买专利权或专利技术全球独占许可有资金困难的中小型科技企业,给予最高20%的费用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四、困难补助。比照困难企业2008年度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80%的扶持,每家企业最高扶持100万元。
五、困难企业提出要求、管委会认为合理可行的其他扶持措施。
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对于开发区管委会拨付的经营困难补助资金,企业应有明确的资金使用计划,并承诺2009年度企业职工总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申请补助的受理地点为天津开发区政策兑现服务办公室窗口(投资服务中心B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36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