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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有中国“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之称的董正青等3人涉嫌泄露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案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董正青泄露内幕信息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法院还判处董德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0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2200多万元;被告人赵书亚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100万元。法院同时认为,由于现有证据尚不足,董正青的内幕交易罪名不能成立。
董德伟非法获利两千多万元
天河区法院先后于2008年7月18日、8月1日两次对该案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从2006年2月开始,时任广发证券总裁的董正青以支持延边公路股改为由,多次要求其弟董德伟买入延边公路股票。同年5月中旬,董正青利用其掌握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的内幕信息,向董德伟泄露该内幕信息,建议被告人董德伟买入和卖出延边公路股票。同期,董正青又将该内幕信息泄露给他的同学赵书亚。
法院认为,董德伟利用该内幕信息,在2006年5月10日至同年6月5日的信息敏感期,利用其控制的多个他人账户买卖延边公路股票,获利22846712.42元。赵书亚利用该内幕信息,在上述期间,利用其控制的账户买卖延边公路股票,获利约100万元。此外,为应付证监会调查,董正青、董德伟、赵书亚经密谋,由董德伟、赵书亚伙同他人向证监会作伪证。期间,董德伟指使多人迅速提取买卖延边公路股票的全部资金。
被告供述是定罪核心证据
在此前的庭审阶段,该案控辩双方主要争议焦点有四个:一是“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是否属内幕信息,如何认定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二是被告人董正青是否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个人能否直接主导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的工作;三是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董正青是否向董德伟泄露内幕信息,并建议董德伟买卖股票,董德伟是否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延边公路股票;四是董正青是否向赵书亚泄露内幕信息,赵书亚是否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延边公路股票。
法院认为,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由于“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直接导致延边公路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信息一旦公开将对延边公路证券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而且在2006年6月5日延边公路发布公告之前,延边公路从未在指定媒体公开披露该信息,因此,“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属于内幕信息。
另外,在2006年2月至5月10日期间,广发证券确定要以借壳方式实现上市目标,但没有确定具体的借壳目标公司。2006年5月10日,广发证券出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借壳上市》方案,确定以辽宁时代和延边公路为备选壳。由于该方案中借壳目标公司明确,有具体的借壳工作安排,该消息一经公布将对辽宁时代和延边公路的证券价格造成重大的实质性影响,因此,2006年5月10日应认定为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正青自2003年6月至2007年6月一直担任广发证券的总裁,有决策权。从2006年2月开始,广发证券董事会即已授权董正青领导的经营班子负责借壳上市工作。期间一直由其主持借壳上市工作,并参与了决定借壳延边公路的全部过程。董正青在其提交的辞职申请中亦自认是借壳上市工作的主要领导者、决策者、推动者和参与者。因此,法院认定董正青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法院同时认定,被告人董正青、赵书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证实董正青向董德伟泄露内幕信息并要求董德伟购入延边公路股票。董德伟买入或卖出延边公路股票的时间点,与董正青供认的要求董德伟买入或卖出该股的时间点相互吻合。此外,董正青、董德伟在中国证监会展开调查后有一系列异常行为,如在向证监会汇报确定借壳延边公路后,董正青突然无故要求使用IPO方式上市及要换壳“石炼化”;董德伟雇佣、指使多人迅速将买卖延边公路股票的超过1亿元资金全部提现;董正青联系赵书亚帮董德伟作伪证,后董德伟、赵书亚等人结伙串供,制作假借据,向证监会作伪证。法院认为,以上这些异常行为反映了两被告人企图掩盖其内幕交易行为的心理状态和真实意图,印证两被告人存在泄露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行为。
赵书亚、董正青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证实,赵书亚于2006年5月11日致电董正青询问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的信息,董正青答复延边公路是备选壳之一,操作性强,上市快,辽宁时代操作性小,之后赵书亚买卖延边公路股票。此外,延边公路于2006年5月11日已经发布澄清公告否认借壳,此时买入该股风险大增,但被告人赵书亚仍从次日开始突然持续大量地买入该股,在5月底又大量抛售,该异常交易情况亦印证其内幕交易的事实。
前两次庭审中,三位被告曾集体翻供,认为在侦查阶段执法机关存在诱供、逼供行为。同时,辩护律师认为控方不能提供三人有关泄密的通话记录,属核心证据缺失,不能定罪。对上述辩护,法院没有予以采纳。
董正青泄露内幕信息罪名成立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董正青作为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该内幕信息公开之前,向被告人董德伟、赵书亚泄露该内幕信息,情节严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指控以及关于被告人董德伟、赵书亚非法获取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的内幕信息后,在该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卖出延边公路股票,情节严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但同时认为,由于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董正青与董德伟、赵书亚有内幕交易的共同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故指控被告人董正青内幕交易罪名不能成立。
三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服法院判决,将提起上诉。广发证券公司则对此事不予表态,并称将继续努力完成公司的借壳上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