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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应对金融海啸,保险业开始立体式整合防控,从资金投放,到风险防范;从客户服务,到高层监管。保监会昨日下发“限薪令”,严格禁止保险公司违规发放薪酬,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切实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暂停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保监会昨日下发《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08年薪酬发放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以往制定的高管薪酬做出明确表态,要求坚决贯彻执行2007年8月颁布实施的《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并强调严禁违规发放薪酬、坚决防止脱离国情和公司实际发放过高薪酬、切实规范高管人员的职务消费、暂停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加强对薪酬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等五个方面的要求。
据记者了解,按照《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将由基本薪金、绩效薪金、福利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薪金是根据各公司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所承担的责任和所在地区保险行业薪酬水平、公司薪酬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绩效薪金则以基本薪金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5倍。总体而言,公司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增长率应低于公司平均薪酬增长率。
此前,保监会主席吴定富针对保险业高管高薪现象曾表示,保险业人才匮乏,公司间相互招人是导致高管薪酬水涨船高的重要因素。同时,薪酬问题也是一个体制和机制的问题,就国有保险公司来讲,“出资人缺位”、“内部人控制”始终是个问题。他强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薪酬水平的制定不能脱离国情、民情。
《通知》主要针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国有保险公司。要求上述保险公司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上报保监会。
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平安高管6000万元高薪”的问题, 《通知》也给出了指导意见,“其他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也要依照本《通知》精神,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工作的管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提名薪酬委员会要切实发挥作用,对薪酬制定和发放程序以及薪酬方案的合理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作为2008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的重要内容报送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