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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天津证监局了解到,为贯彻落实于今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督促证券公司加强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管理,规范营销人员执业行为,提升证券公司客户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日前下发文件规范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
文件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对营销人员明确授权范围、业务职责和禁止行为;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不得通过网络公司、网吧等机构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在《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之前,不得委托外部人员开展经纪业务营销。文件要求证券公司要加强对营销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规范营销人员执业行为,应明确要求营销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自律规则,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代理或擅自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等事宜。违反规定泄露所掌握的客户信息。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五、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六、损害客户、证券公司利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对于证券公司和投资者较为关注的证券经纪人制度,即证券公司按规定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开展经纪业务营销的制度建立问题,文件指出,《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明确了证券经纪人管理的基本制度,但证券公司要真正实施该制度,必须待证券经纪人制度相关配套规则出台后,符合规定条件并经认可后才能实施。文件要求拟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证券公司,至少提前做好四个方面的准备工作:一是建立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明确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业务职责、组织控制、绩效考核及禁止行为。二是建立证券经纪人后台技术支持和业务保障系统,保障经纪业务服务水准和合规状态,有效防范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引致的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制定并实施证券经纪人培训制度和证券经纪人职业发展规划。四是建立投诉处理及责任追究机制,保证对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