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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能源(000695)公司于2008年11月13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原未上市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为天津农药股份有限公司向建行天津河东支行贷款80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的再审诉讼做出了判决,判决如下:1、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经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2、天津农药股份有限公司偿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第一期200万元、第二期300万元和第三期300万元共计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截止2001年9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10,722,369.29元。自2001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3、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天津农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债务300万元及自1999年12月时起至2001年9月20日止的第三期债务利息,利率为年息12.6%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上述给付事项,于本判决生效日后10日内付清,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3,621元,由天津农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40,800元,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上述诉讼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