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昨日晚间发布《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补充规定取消了原重大重组涉发股份定价以20日均价作基础的规定,并要求定价须经股东大会表决。
新规要求,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其发行股份的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并要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