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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引入投资者分类管理制度和资格准入制度,培育合格个人投资者,深化投资者服务工作
为培育成熟理性的合格投资人队伍,上海证券交易所专门制订并于今日正式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以进一步规范市场投资行为。
《指引》共24条,大体按投资者参与投资行为的先后逻辑顺序,围绕实践中容易忽视或发生的具体问题,设计具体内容,提出针对性要求,引导投资者做好投资准备,妥善评估自身的风险能力,通过正当渠道获取与证券投资相关的信息,谨慎参与高风险的证券品种和业务,依法进行自我权益保护。《指引》强调投资者应配合并接受上交所的证券交易监管。投资者发生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将根据需要,对其实施限制交易,或列为监管关注账户,要求其受托证券公司予以重点监控。交易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展开相关调查的,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
为了切实落实《指引》相关要求,上交所今日还专门向各会员单位及市场参与者发布了通知。通知称,会员单位应将《指引》的阅知过程纳入客户开户环节,并在营业部等显著位置予以张贴,做好相关的柜面落实工作。会员单位应结合会员客户管理等环节,引导个人投资者自觉遵守《指引》,树立“买者自负”的理念,理性参与投资。通知还要求会员单位严格落实上交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为个人投资者履行本《指引》提供有力支持。
上交所有关人士表示,《指引》是在总结我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结构和交易行为特征,分析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的基础上制定的,属于指导性、引领性规范。该人士透露,上交所将积极探索投资者分类管理制度,以证券品种和业务创新及分类为切入点,依照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与市场经验等标准,进行分类监管,包括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准确分析投资者特点的基础上,引入投资者资格准入制度。
上证所27日发布了《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这是近期上证所持续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服务,培育成熟、理性、合格投资者的又一重要措施。就此,上证所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上证所发布实施《指引》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近年来,上证所市场建设发展迅速,但同时也出现了大幅波动,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不断暴露。缺乏成熟的投资者队伍和理性的投资文化,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最近,我们对2005年1月至2008年5月间,上海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结构和行为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发现我国个人投资者总体上仍然不够成熟、理性,风险意识不足,投资基础知识和心理上的准备都不充分。比如,个人投资者偏好ST类股票、小盘股或者高市盈率类股票,而且经验越少的个人投资者越偏好风险高的证券产品。如何针对个人投资者队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培育成熟、理性的投资者,是我国资本市场建设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我们知道,投资者是市场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投资者的成熟是市场成熟的重要推动力,没有成熟的投资者,不可能有成熟的市场。但是,理性而成熟的投资者队伍的形成是一个长期曲折的过程,需要市场各方坚持不懈地开展工作。上证所作为证券交易的组织者、管理者和一线监管者,无疑是其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上证所制定《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正是更好地履行交易所的职责,努力培育成熟、合格的个人投资者的一次探索和尝试。
问:《指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定位是什么?
答:本《指引》是在总结我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结构和交易行为特征、分析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的基础上制定的。总体而言,《指引》属于指导性、引领性规范。在指导思想和定位上,以培育合格、成熟的个人投资者为目标,力求增强投资者的“三个意识、两个能力”。“三个意识”为理性投资的意识、合法参与证券交易的意识、买者自负的意识,“两个能力”为防范并控制风险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指引》中的内容和制度,总体上是围绕这一指导思想和定位而设计的。
问:为培育合格、成熟的个人投资者,《指引》对个人投资者的行为提出了哪些引导和要求?
答:本《指引》共24条,大体按投资者参与投资行为的先后逻辑顺序,围绕实践中容易忽视或发生的具体问题,设计具体内容,提出针对性要求,主要包括如下六个层面:
一是引导投资者做好投资准备。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前,应当掌握证券市场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充分了解证券交易风险,掌握必要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技巧。
二是引导投资者妥善评估自身的风险能力。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前,应当结合自身的家庭情况、收入状况、投资目的及知识结构等因素,合理评估自身的产品认知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理性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投资品种、投资时机。同时,投资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受托证券公司提供有关其知识结构、资信状况、交易习惯、证券投资经验等方面的个人信息,配合受托证券公司对其风险承受能力作出客观评估,以便受托证券公司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三是引导投资者谨慎参与高风险的证券品种和业务。投资者参与高风险证券产品交易或业务前,应当充分认识其特殊风险和交易规则,书面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对于本所设立投资资格管理的高风险产品或业务,投资者应当根据本所要求,通过相关测试或认证,取得相应的合格个人投资者资格。
四是引导投资者通过正当渠道获取与证券投资相关的信息。投资者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其他相关权威媒体,获取证券市场相关信息;也可以通过本所网站或公众咨询服务热线,获取本所提供的证券交易知识、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对通过非正常渠道传播的各类传闻,投资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范信息欺诈,不宜偏信盲从。
五是引导投资者配合并接受本所的证券交易监管。投资者发生异常交易行为,本所将根据需要,对其实施限制交易,或列为监管关注账户,要求其受托证券公司予以重点监控。本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展开相关调查的,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
六是引导投资者依法进行自我权益保护。其他市场参与人在证券交易中实施不当行为,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等合法途径寻求法律救济。然而,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本所等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问:上证所将采取哪些措施来保障该《指引》的全面实施?
答:加强对投资者证券交易行为的引导、教育、规范和管理,是上证所承担的一项重要的自律管理职责。这是一个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此前,我所已向会员发布了《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要求会员单位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客户管理两方面的工作。我们将以此为基础,围绕《指引》的颁布实施,把投资者教育、服务、监管、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加快合格个人投资者队伍的建设速度。
一是推进投资者教育。将以培育理性、成熟、合格的投资人为最终目标,结合投资者教育需求,借助新形式、新渠道,开展投资者分类教育工作。
二是深化投资者服务。将继续坚持“心系市场、真情服务”的原则,强化投资者服务的组织、人员、资源保障,将投资者服务工作落到实处,将投资者的满意度作为服务质量标准的重要参照指标。
三是积极探索投资者分类管理。将以证券品种和业务创新及分类为切入点,依照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与市场经验等标准,进行分类监管。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准确分析投资者特点的基础上,引入投资者资格准入制度,将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是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将进一步加大对上市公司和会员单位的监管力度,切实发挥上证所组织、管理证券交易的能力,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努力塑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
第一条为引导个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证券交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根据《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所为投资者提供教育、引导和服务,依法监管其证券交易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投资者应当不断增强理性投资意识,提高对证券投资风险的防范控制能力,合法参与证券交易,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守证券市场“买者自负”原则。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应当根据相关市场信息理性判断、自主决策,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前,应当掌握证券市场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充分了解证券交易风险,掌握必要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技巧。
第六条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第七条投资者与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当了解受托证券公司资质情况、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并根据要求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
第八条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前,应当结合自身的家庭情况、收入状况、投资目的及知识结构等因素,合理评估自身的产品认知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理性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投资品种、投资时机。
第九条投资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受托证券公司提供有关其知识结构、资信状况、交易习惯、证券投资经验等方面的个人信息,配合受托证券公司对其风险承受能力作出客观评估,以便受托证券公司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投资者应当积极参加本所或受托证券公司组织的投资者培训,详细了解并掌握有关证券产品的特点、风险、交易规则等信息。
第十一条投资者参与高风险证券产品交易或业务前,应当充分认识其特殊风险和交易规则,书面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
第十二条投资者参与本所设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产品或业务前,应当根据本所要求,通过相关测试或认证,取得相应的合格个人投资者资格。
第十三条投资者参与特定证券产品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其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等公开资料,全面了解该证券产品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投资者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其他相关权威媒体,获取证券市场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投资者可以通过本所网站或公众咨询服务热线,获取本所提供的证券交易知识、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六条投资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范信息欺诈,不偏信盲从通过非正常渠道传播的各类传闻。
第十七条投资者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第十八条投资者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交易或列为监管关注账户的,本所将要求其受托证券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九条投资者应当积极配合本所证券交易监管工作,接受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进行的调查,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投资者遇有其他市场参与人在证券交易中实施不当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等合法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本所等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实施不正当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有关单位工作秩序的,本所可通报其受托证券公司对其证券交易账户予以特别关注,并可依据相关规则,采取取消其特定证券产品或业务合格个人投资者资格等处理措施。
投资者证券交易及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的,本所可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