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造成资产损失,决策者退休也要受严惩。
在向社会征求意见3个月后,我国首部央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昨日由国资委正式公布。其中明确规定,从10月1日起,由于管理层决策错误造成央企违规投资、理财,使企业资产损失的,管理层将受到严厉惩处,而且追究时效首次延伸至其离退休后。
“对于已经调离工作岗位或者退休的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可以说是此次《暂行办法》最大的亮点之一。”国资委研究中心宏观战略部部长赵晓表示,过去即便是对央企资产损失进行追究,也大多是追究现任管理层,而对一部分调离或离退休管理层所犯下的既定错误却很少“翻旧账”。实际上,许多央企的资产损失并不是现任管理层造成的,这也就造成了一部分对央企损失需要负责的管理者在退休或调职后,便可以高枕无忧。
《暂行办法》规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被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等三种方式: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担任企业负责人。
同时,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外,同时会给予其禁入限制;对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已离退休的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办法也规定将按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此外,办法强调,央企的子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除对子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