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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后,工商行政部门的经费缺口如何解决?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王东峰8月26日给出了答案。
8月26日,在“全国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王东峰指出,取消上述“两费”后,各省级工商机关应“使用好中央财政的财力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工商部门正常履行职责。
这意味着,工商“两费”取消后,工商管理部门的经费将全面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范围,而中央财政为此还增加了对地方的转移支付,确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正常经费需要。这使工商部门终于避免了“靠收费养活”的尴尬。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收取依据分别是国务院1983年颁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1987年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具体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过去,这两项收费主要用于建设集贸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开支等。1998年后,“两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两费”收入作为财政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这实质上等同于个体工商户和流通企业出资养活工商管理人员。
为减轻个体户和小企业负担,200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王东峰表示,工商“两费”停征后,如何保障工商行政部门的工作经费、解决集贸市场办管分离后的债务,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中央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确保工商部门的经费,各省级工商部门必须“专款专用”。
王东峰强调,停征“两费”后全国工商部门、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两费”,原有的“两费”票据由省级工商局会同财政等部门统一销毁。
王东峰还表示,各级工商部门停征“两费”后,必须严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按规定给予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