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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新增条款,追究金融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的刑事责任。“老鼠仓”当事人最高可被判10年有期徒刑,并最高可被处5倍的罚金。
我国现行刑法只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做了规定。但对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刑法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人大代表提出,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要求对这种“老鼠仓”行为也应当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4月,上投摩根基金公司和南方基金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唐建、王黎敏因违法违规进行证券投资、谋取私利的案发,引起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老鼠仓”案的高度关注并开始实行市场禁入。但因刑法没有对相关行为的明确规定,当事人虽然受到了行政及经济上的处罚,但刑事责任难被追究,形成治标不治本的局面。
鉴于此,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原有的一百八十条后增加了一款,“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根据这一条款,“老鼠仓”行为当事人可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