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9月1日施行
昨日获悉,《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将于9月1日起在天津市施行,该标准对居住区所需的文化、医疗、菜市场、停车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均做出了明确规定。9月1日之后,新开工的居民区和新进行改扩建的居民区将按照该标准进行建设。
据介绍,为科学配置本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有效地利用土地,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对《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进行全面修订,并更名为《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经市建委组织专家审定,批准《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为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在本市施行,原《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同时废止。
据相关人员介绍,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是解决小区居民日常生活活动的基本要求,完善而适宜的社会服务设施是小区稳定的物质基础。《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对文化、医疗、餐饮、娱乐、菜市场、中小学、托儿所等居民区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均作出了详细规定,这将更好地服务于社区居民。
“配置标准中要求新建和改扩建的居民区要合理设定车位,小区内地面停放车辆的数量不能超过小区总车数的15%,其余车辆全部转入地下停车场或停车楼内。这样便解决了小区停车难的问题,为社区留出更多的公共活动场所。”
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经全面修订,《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更加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