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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防止中国矿产成为外资资本运作筹码
日前商务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颁布《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8月20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的矿产勘查成果在境外上市的,应将上市情况向商务部、国土资源部书面备案。
而此前,“低成本合资,集中力量探矿,但探而不采(多数矿山储量大、品位低,开采成本不菲),只在境外上市,通过公布矿产储量翻番的信息拉动股价猛涨在国际资本市场圈钱”一直是外资在华借探矿“圈矿”的惯用商业逻辑,中国矿山也成了他们资本运作的载体。
《办法》规定,中国投资者为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如以其下属地质勘查单位持有的探矿权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的,应提供该下属地质勘查单位负责人签署并盖公章的同意函。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以其持有的探矿权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的,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
《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勘查企业在申请并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与资质相应的地质勘查活动。
《办法》还指出,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转让探矿权的,应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向商务部门备案。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发现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其主矿种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拟自行开采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申领采矿许可证,并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范围。
《办法》还规定,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的投资者可另行设立从事矿产开采的外商投资企业,并依法办理探矿权转让手续,或由上述从事矿产开采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申领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