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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和限价房的申请标准有所放宽。家庭住房面积核定标准,由以往计算户口本上全部家庭成员的住房面积,调整为只计算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住房面积。
据了解,日前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昨日,该部门相关负责人对这一新规定进行了解释。
核定“全部家庭成员”改为“申请家庭成员”
刘玉福夫妇一直与父母同住,此前在申请经适房时被告知,由于户口在一起的父母有60多平米的房屋,因此4人平均住房面积为15平米,超出了申请经适房“现有住房面积人均10平米以下”的标准,不能申请经适房。
在此次出台的新规定中,对于申请保障房和限价房的家庭现有住房核定面积,由原来的“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改为“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这意味着今后经适房、廉租房、限价房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只核定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而不是户口本上所有家庭成员的住房。因此,像刘玉福这样与父母同住的小家庭,就可以作为无房户申请经适房了。
“让更多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保障房”
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初制定保障房政策时,考虑到廉租房和经适房应首先解决住房最困难的群体,因此政策制定较严。如今作出调整,是为了让更多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到保障房。
为了防止少数有房家庭将户口迁到父母处,造成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名下无房的假象,新规定对申请家庭成员户口迁移的时限进行了规定: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三年内迁移户口(不含从集体户口迁出)的,应提供户口迁出地住房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