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下月起,同一主体控股和参股期货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期货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这是5月23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控股、参股期货公司有关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要求的,该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据悉,此举旨在为进一步明确对期货公司股东的监管要求,理顺期货公司股权关系,促进期货公司做优做强,防止控股股东与期货公司以及关联期货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不当利益输送等问题。
又讯为进一步明确期货公司有关人员的任职资格衔接事项,证监会近日公告新规:截至公告发布之日,具有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任职资格但尚未通过资质测试的人员,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年内通过资质测试。逾期未通过测试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