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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36 证券简称:鑫茂科技 公告编号:(临)2008-017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鑫茂科技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园公司”)于2008年5月16日收到天津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答辩通知书,该仲裁委员会已于2008年5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天津登鸿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鸿捷公司”)提交的关于与科技园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五《补充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同日,登鸿捷公司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科技园公司的银行存款88,830,886.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天津仲裁委员会已将上述保全申请提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科技园公司已于2008年5月16日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项民事裁定书(【(2008)一中立保字第4号】),保全结果为查封了科技园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新技术产业区华苑产业区榕园路15号的4-9号产房及1号楼部分房产。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由:一般工业产房买卖合同纠纷
2、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天津登鸿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鑫茂科技园有限公司
3、有关纠纷的起因:
2007年9月3日,登鸿捷公司与科技园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五《补充合同》(以下统称“买卖合同”),约定登鸿捷公司购买科技园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榕苑路15号1号楼地上1层至16层的商品房,商品房总建筑面积30630.61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为人民币6175元,购房总价款为人民币189144017元。此外,买卖合同还约定了对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卖方交付商品房的时间、登鸿捷公司付款的前提条件和金额及购买商品房的用途等其他相关内容。合同签订后,登鸿捷公司于2007年9月4日向科技园公司支付了部分首次付款人民币74610360元,加上合同签订前支付的100万元人民币的定金,登鸿捷共向鑫茂科技园支付款项75610360元人民币。之后,双方因实施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将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性质由工业用地变更为酒店商业用地过程时,遭遇了法律禁止性的障碍,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协商解决无效。
4、诉讼请求:
1)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合同》;
2)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购房款利息人民币2,838,167元(暂时计算至2008年5月1日);
3)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382,359.5元(暂时计算至2008年5月1日)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本次公告前无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结果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仲裁需要按照程序进行,短期内(本年度中期前后)应不会做出裁决,因此对公司本年度中期利润预计不会产生影响。
本公司将随着该案的审理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天津仲裁委员会答辩通知书(2008)津仲字第95号;
2、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一中立保字第4号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08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000836 证券简称:鑫茂科技 公告编号:(临)2008-018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鑫茂科技园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园公司”)于2008年5月14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与天津登鸿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民事起诉书,2008年5月1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向科技园公司下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08)一中园出字第63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由:一般工业产房买卖合同纠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天津鑫茂科技园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登鸿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有关纠纷的起因:
2007年9月3日,登鸿捷公司与科技园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五《补充合同》(以下统称“买卖合同”),约定登鸿捷公司购买科技园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榕苑路15号1号楼地上1层至16层的商品房,商品房总建筑面积30630.61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为人民币6175元,购房总价款为人民币189144017元。此外,买卖合同还约定了对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卖方交付商品房的时间、登鸿捷公司付款的前提条件和金额及购买商品房的用途等其他相关内容。合同签订后,登鸿捷公司于2007年9月4日向科技园公司支付了部分首次付款人民币74610360元,加上合同签订前支付的100万元人民币的定金,登鸿捷共向鑫茂科技园支付款项75610360元人民币。之后,双方因实施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将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性质由工业用地变更为酒店商业用地过程时,遭遇了法律禁止性的障碍,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协商解决无效。
4、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双方所签《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
2)、判令原被告双方所签《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合同》无效、撤销或解除,被告已付的部分购房款75,610,360元予以返还;
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房屋占压损失(计算到2008年5月31日为5895802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本次公告前无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结果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诉讼需要按照程序进行,并且有一审核二审程序,短期内(本年度中期前后)应不会做出裁决,因此对公司本年度中期利润预计不会产生影响。
本公司将随着该案的审理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08)一中园初字第63号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