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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日前颁布《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限价商品房原则上比测定销售价格前3个月内周边或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20%左右。
该《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采取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而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土地整理成本、建设标准、建筑安装成本、配套成本、项目管理费用和利润等因素基础上测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原则上比测定销售价格前3个月内周边或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20%左右。
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落实,并采取附加房屋平均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套型比例和建筑面积标准、销售对象等条件公开出让。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合理控制套型面积标准,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50平方米左右,两居室70平方米左右。其中一居室、两居室住房套数占住房总套数的比例不低于70%。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标准按照商品住房标准执行,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住宅强制性技术规范,落实三步节能和中水入户等要求,鼓励太阳能利用,鼓励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