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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青岛市国土部门获悉,从3月27日起,青岛市确定了新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2008年在四级地至七级地上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每建筑平方米定价将在3557至3933元之间,确定的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作为项目“招拍挂”出让的附加条件之一。
近日,市物价局与市国土房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确定四级地至七级地上配建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价格事宜的通知》。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35号)公布的土地级别,两部门对2008年在四级地至七级地上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进行了测算。最新确定的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分别为:四级地为每建筑平方米3933元;五级地为每建筑平方米3793元;六级地为每建筑平方米3667元;七级地为每建筑平方米3557元。
根据已经公布的《青岛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08—2010年)》,今后三年,我市市内四区每年将建设经济适用房5000套,供应量之大为历史之最。本市的经济适用房多数将分布在四方、李沧两区。
根据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按楼层、朝向、质量和楼幢位置等因素,在不高于15%的幅度内,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实际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上述批准的基准价格,并于销售前将具体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备案。另外,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制作《经济适用住房明码标价书》,经审核同意后在售楼处予以公示;未经批准,售房时,不得在房价外加收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