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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张晋):近来多家媒体传言个别商业银行将要放宽“第二套房贷”界定标准以争取更多市场份额,针对这个问题,记者对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货币信贷管理处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采访。
该负责人表示,为抑制近年来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的势头、维护国内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认真执行从紧的货币政策,特别是积极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银监会先后于2007年9月和12月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等文件中的各项规定与措施,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与市场效果。《通知》和《补充通知》中明确规定了针对“第二套房贷”的信贷政策与界定标准。政策出台后,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积极贯彻文件精神,严格督促金融机构执行政策,近期又向天津市各金融机构发出《信贷政策与风险提示》,其中重申央行相关政策,要求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第二套房贷”界定标准,认真落实相关政策,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相放宽标准,力求切实防范商业性房地产信贷风险。
“第二套房贷”政策链接:
1.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通知》)。
2.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补充通知》)。
3.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补充通知》)。
4.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补充通知》)。
5.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再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和单位,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其所在地银行业协会报告,由银行业协会负责收集上述信息并予以通报,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内容(《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