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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04年7月31日,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达控股”)就转让我公司持有的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信托”)4.53%的股权、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3.28%的股权、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6.50%的股权、恒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保险”)3.07%的股权,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我公司将上述股权全部转让给泰达控股,泰达控股以现金购买。上述股权转让金额总计为31340万元。
该事项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0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告于2004年6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咨讯网。该事项还经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于2004年8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咨讯网。
截止2007年5月28日,我公司已全部收到泰达控股股权转让款31340万元,占协议金额的100%。由于泰达控股延迟支付股权转让款,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规定:乙方(泰达控股)延迟支付转让款的,应当按延迟支付的金额,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经过我公司和泰达控股协商,泰达控股同意按协议条款支付违约金3528.6万元,该违约金款项于2008年3月6日收到。收到上述违约金将为公司2008年增加约3332万元的利润总额。
特此公告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0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