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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一期上证联合研究计划系列课题——《股指期货带给证券公司的风险及外部监管》今日正式发布。该报告指出,股指期货给金融机构盈利模式、风险控制带来巨大影响。作为证券市场重要参与主体和股指期货风险主要载体的证券公司,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也将随之发生重大的变化。
报告表示,目前证券公司可以通过投机者、套利和套期保值者、介绍经纪商(IB)、股权投资4种方式从事股指期货业务。
而目前业内普遍对IB资格颇为热衷,自去年底起,各大券商就在争相申请IB业务资格。由于股指期货的高杠杆、T+0等特点,对于刚刚接触金融衍生品的国内证券市场而言,是一大挑战。目前,银河证券、国泰君安、齐鲁证券、招商证券这4家券商获得IB业务资格。
报告指出,针对证券公司的IB业务,目前存在三方面的风险。首先,是由于合同不完善引发的损失或纠纷,而导致的合同纠纷,是作为IB业务参与方证券公司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风险。
其次,是由于证券公司在各个工作点的流程制度设计、信息网络系统等操作层面的风险。
最后,是现有模式下,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作为关联方,风险容易相互传导,使风险承担主体合二为一,不利于风险的“隔离”。
课题组在考察了境外股指期货市场运行状况后指出,证券和期货监管当局、相关行业的自律机构、交易所相互联合,共同构筑监管防线;金融期货市场的风险和现货市场相隔离;分层结算、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提高证券公司报告制度要求等成功经验值得国内市场借鉴。
结合国内金融业发展的环境和现状,报告建议境内券商股指期货业务监管可以从五方面着手。第一,把市场准入制度和资讯隔离作为常规监管措施;第二,通过科学的合约设计、完善的市场机制以及全面的风险披露和报告制度强化市场风险的监管;第三,证券公司内控方面,要求建立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风险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水平;第四,借助其他机构的力量或渠道,如外部审计监督、商业银行的资金管理功能等;第五,针对证券公司投资业务的特别监管,股指期货推出的初期阶段,应对券商自营和资产管理投资股指期货进行严格限制,并加强保证金账户的管理。
此外,报告指出,新兴市场监管证券公司股指期货业务多采用的由紧入松的监管步骤值得借鉴。监管层应当在业务初期提高门槛、加强控制、积极引导,随着金融衍生市场的不断发育和成熟,逐渐放宽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