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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大范围的雨雪冰冻灾害再次将巨灾风险保障制度这一重大课题摆在了人们面前。业内人士纷纷表示,建立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专业人士呼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在中国保监会26日召开的“关于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座谈会”上,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披露,截至2月24日,保险业共接到雨雪灾害保险报案94.7万件,已付赔款超过16亿元。
但与此次雪灾造成的1516.5亿元巨额经济损失相比,尽管保险业在灾后救助过程中发挥了较大作用,总体赔付比率仍然偏小,反映出保险业覆盖面不宽、防灾防损不到位、应急处理机制不健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等问题,袁力表示。
目前,我国习惯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灾害管理和救助,政府承担了较重的灾害补偿责任,尚缺乏市场化的应对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有利于发挥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形成巨灾风险管理长效机制。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张泓说,“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既可以分担政府财政的支出压力,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国外巨灾管理模式提供了有益借鉴会上,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王真介绍,当前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在设立巨灾赔偿基金、再保险安排等方面给予财税政策支持。同时,通过资本市场提升了保险业的巨灾承保能力,推出了巨灾风险证券等一系列创新产品。
国际上巨灾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完全由国家政府筹集资金并进行管理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二是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管理模式。例如,美国的洪灾保险制度是从立法着手、由政府运作、依靠私营保险公司、通过商业手段逐步实施和发展起来的;在法国,保险公司被强制要求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费率提供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土耳其通过立法要求所有登记的城市住宅必须投保强制性地震保险,通过强制保险建立国家巨灾准备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再保险部总经理张青认为,尽管各个国家和地区巨灾保险制度的设计都有各自的特点,但概括起来基本相似:政府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国家财政提供适当的财政资助,保险公司广泛参与,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和再保险风险转移手段,形成全国性或地区性的保障体系。
中国特色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有待破题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史培军表示,中国应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和做法,设计和出台符合中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和风险转移机制,建立中国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
无疑,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过程中将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除了从立法的角度进行制度保障,财税政策的支持更是至关重要。2006年6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明确,“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等专家提到,通过保险市场化的制度安排,可以对财政支出产生放大效应。2007年在全国大面积试点的能繁母猪保险就是一个成功的模式:政府通过补贴应付保费的80%,使得48元的财政支出和12元的个人支出,获得了1000元的经济保障。
瑞士再保险公司自然巨灾保险专家周俊华还提出了建立巨灾共保集团、保险风险证券化等方案。而就巨灾基础数据缺乏的问题,与会人士纷纷表示应建立中国灾害风险管理数据库和巨灾风险分析评估平台。
此外,有关巨灾保险制度的实施方式、实施程序、运行机制等问题亟须进一步研究。首都经贸大学庹国柱教授认为,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地震、飓风、洪水、低温冰冻等灾害的发生频率、损失规模,将承保责任、保费负担水平、政府支持力度、基金筹集方式等制度框架设计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