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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和车辆营运地均在河北省,但持省(市)牌照、在外省(市)缴纳税费的现象再也行不通了。
记者昨日(1日)获悉,根据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省交通厅、物价局、公安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及工商局七部门联合发文,从即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集中开展车辆外挂治理活动。
此次车辆外挂治理范围是指在河北省境内公路行驶的所有外挂车辆。重点查处车主和车辆营运地均在河北省,但持外省(市)牌照、在外省(市)缴纳税费的;外省(市)车辆在外省(市)缴纳税费,但低于车籍地正常征收标准的;外省(市)牌照车辆长期在河北省作业超过三个自然月,未办理调驻河北省手续,未在河北省缴纳养路费的;持河北省牌照车辆且在河北省营运,却在征收标准较低的省(市)缴纳养路费的。
据悉,对前两种情况的车辆,按河北省税费标准在所持缴讫证有效期内补足差额;一地已按标准补征的,其他地区一律认可不得再补征。对后两种情况的车辆,所持有的养路费缴讫证视为无效,按无费车处理。
据悉,此次治理工作将严查车辆外挂中介机构及车辆销售企业,并将对车辆销售公司或车辆代销办事机构进行拉网式检查,有直接外挂行为、动员购车人员外挂及在内部存在外挂车辆中介机构及人员的,坚决清除。对不听劝告,仍然坚持外挂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
据了解,此次治理工作,要对全省所有停车场、货场及集散地、施工工地、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车辆进行检查。有关部门要求,检查时要注意疏导交通,不得出现堵路影响畅通行为,并保障执法人员、被查车辆及司乘人员安全。
据悉,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对车辆进行检查时,有关方面将在服务区划出一角设违章车辆存车场,车辆补足养路费后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