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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证券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2亿元一案,8月14日起开始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于涉案人员较多,案情复杂,该案预计审理3天。
据当地媒体报道,在昨日继续进行的庭审过程中,被告单位新疆证券公司有一名诉讼代表人代表出庭,新疆证券公司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高某、原财务总监于某等共计6名被告到庭。
新疆证券公司始末
新疆证券公司的前身为自治区证券公司,成立于1991年12月,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系经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总行)批准由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新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9家股东单位出资成立。
后来,根据人总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要求,对公司进行了“增资扩股及与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脱钩改制”的工作,对不符合参股条件的股东的股权进行了转让,股东由9家增加至12家,资本金由3000万元增至1.2566亿元,同时公司更名为“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12月至2001年4月,新疆证券公司又进行了第二次增资扩股,通过对老股东转增资本及引进新股东的方法,公司注册资本金增至5.747亿元,股东单位增至25家。2002年5月11日,新疆证券获得了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
2006年2月17日下午收盘后,新疆证券公司开始由宏源证券托管。
被控非法吸收存款
根据检查机关的起诉,新疆证券公司的问题缘自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检察机关出具的公诉书中写明:从1997年9月到2005年9月16日,经高某决策、指挥,新疆证券公司采取承诺固定收益率、保本付息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客户,以受托资产管理、委托购买国债等形式,与客户签订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截至案发时,新疆证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4388笔共计182亿余元,其中机构存款2074笔共计169亿余元,自然人存款32314笔共计12亿余元。新疆证券公司将这些资金主要用于申购新股、二级市场股票买卖以及兑付客户到期资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新疆证券公司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82亿余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高某等人系被告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对指控持有异议
据了解,在第一天的庭审中,新疆证券公司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提出了异议。
高某认为,新疆证券开展的业务都是通过证监会批准的,公司只是代表客户理财,资产属于客户不属于公司;公司吸收来的资金也没有购买二级市场中的新股。对于客户,公司承诺的是预期收益率并没有承诺固定收益率,这是符合证监会的要求的。
高某说,1997年代理购买国债业务是他开会决定后经领导同意后才实施的。1997年、1998年的具体业务都是他做的,刚开始公司只允许资金部吸收资金,后来所有员工都可以吸收资金。但他同时也承认,新疆证券的工商营业执照里没有代理买卖国债这一业务。
高某表示,2000年,新疆证券取得委托理财资格后,刚开始只是针对一些单位。2002年,公司开始向自然人开展理财业务。公司刚开始规定自然人必须有5万元以上的资金才可以被吸纳,后来只要有1万元资金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