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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渠道为王”,零售商、供应商作为流通渠道的主角,其作用日益扩大,矛盾也随之突出,国家法规、地方规章相继出台。日前,由天津市商务委、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天津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指导意见》开始实施,这是继去年国家颁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之后,天津结合自身特点对本地市场做出规制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供应商及零供交易主体及行为做了明确的界定,并为本市将来出台《天津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做了铺垫。
《指导意见》出台
旨在营造公平市场
近些年,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丰富人民生活、繁荣市场、促进商品流通、扩大消费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繁荣背后也存在少数不公平交易现象,致使零供之间矛盾日益累积。
据天津市商务委员会现代流通处负责人介绍,流通市场的不公平交易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在社会生产供大于求的条件下,一些零售商滥用其优势地位与供应商签订不公正条款、收取不合理费用、拖欠货款;另一方面,少数供应商利用其市场占有率优势,损害零售商和其他供应商的利益。”
无论是零售商还是供应商都在呼唤公平健康的市场交易环境。天津市中小供货商协会负责人介绍,“据一些中小供应商反映,个别零售商‘店大欺客’,供应商敢怒不敢言,因为‘寄人篱下’,《指导意见》出台,从名称上的‘公平’二字可以看出政府部门对零供关系的态度和希望。”天津市连锁经营协会负责人介绍,“据零售商反映,个别供应商也存在强行搭售零售商未定购的商品,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商品等现象。《指导意见》出台将对纠正少数不公平现象大有帮助。”
《指导意见》出台不仅维护了零、供双方的合法权益,也对消费者利益进行了保护。在记者走访中,一些消费者谈到,“零售商如果向供应商收取不合理的费用,使得供应商或是通过提高商品价格、或是降低生产成本来转嫁亏损,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如果供应商为了排挤、打压自己的竞争对手,限制零售商出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则损害了消费者选择购买商品的选择权。”他们表示,公平市场交易环境的最终受益人是消费者。
为了规制个别零供商滥用优势地位现象,实现零供公平交易,天津市借鉴了国内外的零供管理办法,并结合自己地方的特点,制定出台了本次《指导意见》,天津市商务委现代流通处负责人说,“零供关系与各行各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处理好他们之间的关系,就会带动其他行业发展。所以我们要为双方营造一个公平的交易环境,使双方互惠互利,共同为消费者打造一个良好的购物平台。”
据悉,为了更好地保障《指导意见》的实施,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将联合各有关部门成立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管组织,定期通报情况,发布风险预警通报,并联合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本市还将建立商业信用档案,建立零售商货款结算风险预警机制,对各个零售卖场付款、收费、服务,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和披露。
零售商与供应商
合作实现共赢
零售商与供应商是商品流通过程中的两个重要的环节。据天津商务委现代流通处负责人介绍,“随着连锁经营的兴起,零售商第一次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形成规模经济,从而可以越过批发商直接从供应商进货。与过去相比,零售商与供应商的接触从未像现在这样频繁和密切,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是朋友还是敌人,是竞争还是合作,生存哲学决定命运。”
“沃尔玛、家乐福、易买得等外资超市,在我们供应商中很有市场”,一些供应商反映。从这些外资超市奉行的企业文化中,不难看出,他们兼顾股东、供应商、员工和顾客的利益,在与供应商打交道方面,均提出与供应商双赢合作的理念。
天津泰达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岩认为,“一个有责任的企业,要具有长远发展目光和合法经营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做大做强,才能培育出自己的声誉与品牌。在与供应商的关系上,零售商要真正树立‘共存共赢’的观念。供应商是零售企业扩大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伙伴,双方的合作要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世界上最有价值的零售企业都非常注重这一点。”
相对于大的零售企业,供应商力量分散。产能过剩、大多数商品供过于求的严峻现实迫使供应商在与零售商的业务往来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天津市中小供货商协会负责人认为,“供应商在零供关系中要想发挥更大的作用,首先要规范自身行为,形成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体系;其次,可以以组织为平台和支撑,开展与零售商的对话交流、沟通合作,协调双方关系,并为全体成员服务。”
“我们制定《指导意见》的初衷就是表明政府支持零供双方在公平交易、诚信合作的基础上实现双赢,”据天津商务委现代流通处负责人介绍,“这样供应商就会为社会生产更多的优质商品,零售商就能以更好的服务向消费者展现商品,市场环境也会更好。”
《指导意见》
“叫停”不合理现象
一家日化品供应商在看到《指导意见》之后显得十分兴奋,他说,“以前我们的货物进超市,一些超市要求各种额外的费用,如进场费、节庆赞助费、促销费、商品丢失补偿和商品残损补偿等几大类费用,并且只开零售发票,而且只是通知我们一声直接从货款里面扣,根本就没有商量的余地。”
根据新规定,在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费用中如果是供应商不同意的,零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遇有特殊情况或因业务经营实际出现合同外收费情形的,应当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零售商以直接扣减货款的方式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向供应商提供扣款账单各项明细数据,并经供应商书面同意后方可扣减。
大多数供应商对《指导意见》里收取费用的标准都表示能够接受,天津市中小供货商协会负责人说:“对于个别零售商乱收费情况,以前供应商感到压力很大,现在《指导意见》中收费有了标准,供应商再也不会为这个问题伤脑筋了。”
“目前零供交易市场上,少数不合理现象导致了零供矛盾突出,《指导意见》出台一个关键作用是向这些现象‘喊停’”,商务委现代流通处负责人介绍:“针对部分零售商拖欠货款问题,新规作出明确要求,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这一规定无疑给供货商吃了一颗定心丸。”
据悉,根据《指导意见》对零售商超过合同约定的结款期限一个月未能给50户以上的供货商结款,欠款额在300万元以上,由天津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管组织给予告诫;对超过两个月,未能给50户以上的供货商结款,欠款额超过500万元,下达书面警示;对欠款超过三个月,所欠户数众多,数额巨大,发布风险预警通报,将该零售商列入黑名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通过《指导意见》向不合理现象“喊停”只是规范市场的第一步,采访中零供双方代表均表示,“当前这个《指导意见》只起到指向性作用,并不是真正的法律法规依据,希望《天津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能够快速的出台,并具有更强的实际操作性,以及更强的监管性和公平性,让零供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