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7月9日发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此次《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出台,是1996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建立以来颁布的全面规范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则的规章,也是近十年最重要的同业拆借管理政策调整。自2007年8月6日起实施。
同业拆借市场是我国金融机构间进行短期、临时性资金头寸调剂的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利率也逐步成为利率市场化重要的指标。拆借交易现在不仅仅发生在银行之间,还扩展到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同业拆借已成为银行金融机构实施资产负债管理的有效工具。由于同业拆借的期限较短,风险较小,许多银行都把短期闲置资金投放于该市场,以利于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保持资产的流动性。特别是那些市场份额有限,承受经营风险能力脆弱的中小银行,更是把同业拆借市场作为短期资金经常性运用的场所,力图通过这种作法提高资产质量,降低经营风险,增加利息收入。
此次管理办法调整主要涉及到如下几个方面:
(1)期限管理:调整前以拆入期限大体分三个档次:存款类机构最长拆入期限为4个月,发债的政策性银行最长拆入期限为21天,非银行金融机构最长拆入期限为7天。
调整后的期限管理分三档: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最长拆入1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最长拆入3个月,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长拆入7天。
(2)限额管理:调整前的拆出拆入的限额大体有四种核定方法:对于中资存款类机构,按照存款余额的8%核定拆出限额,按照存款余额的4%核定拆入限额;对于外资银行分行按照人民币营运资金的1.5倍核定拆借限额;对于发债的政策性银行按照当年市场化发债总额的7%核定拆借限额;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实收资本的比例核定拆借限额。
调整后同业拆借限额核定分为五个档次:中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为主要负债的8%,外资银行为实收资本(或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为实收资本的100%,证券公司为净资本的80%,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净资产的20%。
(3)信息披露:调整前证券公司和财务公司需要披露同业拆借市场信息。调整后新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专设“信息披露管理”一章,规定了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信息披露平台、信息披露责任等。
(4)准入管理:新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16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这个范围涵盖了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和绝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首次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
渤海银行环球市场部分析认为,此次新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出台,主要的缘由是央行希望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逐步引入更多市场化的管理手段。这体现在对金融机构拆借的期限管理、限额管理的放宽和拆借市场准入范围的扩大。这样一来,同业拆借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会得到提升,市场竞争会进一步加强,同业拆借利率(SHIBOR)将成为货币当局和市场参与者更加关注的指标。但从短期来看拆借市场资金面不会受到新管理办法很大的影响。(渤海银行环球市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