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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一家玩具公司的负责人,因为2006年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没有在4月2日前法定的期限内自行纳税申报,日前被处以50元罚款。
此人2006年各项所得达到327831元,其应纳税款共计56851.2元,已分别在2006年各月的申报期内缴纳。而按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他不论是否已在2006年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在2007年1月1日至4月2日办理纳税申报。但他工作繁忙,一直没有重视各类媒体的宣传和税务机关的提醒,直到4月3日上午,他匆忙来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自觉缴纳了罚款。
据介绍,4月2日申报期结束之后,另有7名逾期未申报纳税人向青岛市地税局进行电话咨询,他们大多是因外出忘了申报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