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从2007年2月1日起,杭州市个人出售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将由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按规定代征土地增值税。该细则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个人转让二手房所取得的增值额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细则同时明确,在征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难以确定时,征收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即按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金额的0.5%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征收细则还规定了减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个人转让普通住宅暂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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