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发表声明,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关于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后,昨日,北京、上海、江苏等地的卡拉OK企业也纷纷对国家版权局的标准提出异议。
对此,国家版权局段处长说:“拒缴也可以,但你就不要用作品。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作品必须经过许可、支付报酬,这是最基本的原则。”段处长表示,版权局公告之后就是最高标准,但可以协商,适当下调,拒缴实在没有道理。
中国音像协会副会长王化鹏就收费标准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是强制性收费、中国音像协会收费是否合法等三点作出说明。他认为,目前的收费标准比较适合我国国情。
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
该标准出台后,引起多方质疑和反对。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11月20日公开发表声明:该协会会员不接受该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此举也得到了长沙市相关协会的理解和支持。
而在此前的9月,南京市歌舞厅协会就向社会公开表示,国家版权局制定的收费标准太高,让他们无法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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