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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对外宣布,10月17日已向上海永乐电器发送正式函件,书面通知对方依法解除双方于2006年4月19日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10月18日,大中电器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鉴于永乐的违约行为,要求永乐承担违约责任,没收此前永乐支付给大中的1.5亿元定金。
针对大中公布的解约,永乐方面10月23日当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理由不成立”。
大中:依法与永乐解约
大中方面表示,大中电器此举系依据《合同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在上海永乐违约在先、致使双方《战略合作协议》无法履行的前提下,大中电器只需书面通知上海永乐,双方合同即被依法解除,且不影响大中电器对上海永乐违约责任的追究。
大中电器总经理宋红说,今年4月19日,大中电器与上海永乐宣布战略合作,协议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京津地区以大中为主导的业务合作;二、双方以股权置换的方式进行资本合作。选择与永乐合作的感情基础,是多年来在采购联合体“中永通泰”的接触中所产生的朴素信任;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现实目的,则是发挥双方各自优势,通过业务合作提高市场竞争力,共同抗击主要对手。这一合作目的,中国永乐也在各个场合、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了表述与认同。
大中方面表示,就在外界普遍看好这一南北强强合作时,与大中合作仅3个月的上海永乐的母公司中国永乐,于2006年7月25日在香港联交所发布公告,宣布将接受国美电器的要约收购。2006年10月17日,此要约收购获得基本确认。
宋红表示,永乐中国的这一做法,不仅使永乐集团包括上海永乐丧失其经营主体地位变为国美电器的子公司,使《战略合作协议》的合作主体发生质的变化;而且使大中与永乐的合作,演变为大中与其最主要的竞争者——国美电器的合作。“大中与永乐的合作目的,是增强与国美的竞争力,而绝不是与国美的合作。”宋红说。
大中方面表示,更重要的是,随着永乐接受国美的要约收购,中国永乐的退市已成定局,永乐承诺的以中国永乐股票(代码HK.0503)与大中进行资本层面股权置换已无法兑现。永乐集团接受要约收购的一系列行为及后果,已直接构成对《战略合作协议》的违约,最终导致双方合作中止。
对于解除协议后业界关注的大中发展走向问题,宋红表示,大中电器经营稳健、业绩优良,长期在北京市场占据主导地位。
永乐:单方面解约本身就违约
针对大中公布的解约,永乐方面认为“理由不成立”。永乐方面的理由是:其一,缺少法律依据,其二,未经仲裁机构判定,大中无权代替仲裁机构判定其可与永乐解约,这种单方面解约的行为,本身就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对此,永乐表示“将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永乐方面认为,永乐与大中《战略合作协议》不存在任何无法履行的问题,首先,双方《协议》的甲方是永乐(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并非永乐香港上市公司,因此,协议甲方主体并不会因香港永乐与国美的合并而改变。也就是说,永乐香港上市的母公司是否退市与双方《战略合作协议》无关。其次,永乐与大中在《战略合作协议》中约定,双方有权通过自己的关联公司行使或履行协议,因此,即使国美与永乐合并,一样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和权利。
永乐方面称,根据以上原因,不存在任何大中单方面解约的理由。作为永乐,已按协议支付大中1.5亿定金,认真地履行了合同义务。针对大中多次不负责任的行为,永乐将按有关法律程序追究大中,并可以按协议要求大中赔偿最多2-3倍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