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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不断深入,跨境资金流动日益活跃。一些企业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自我约束能力不强,利用关联交易,使境外资本项下的资金通过经常项下的渠道流入,扰乱了正常的外汇市场秩序,影响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今年,外汇局天津市分局对此类情况进行了严厉查处。
一、伪造单据,外债假借经常项目资金流入
2003年12月1日,某公司为解决营运资金不足问题,与其境外母公司签订融资意向书。2004年6月至2005年4月间,境外母公司向某公司开具进口信用证60份,总金额1355万美元,某公司在无真实出口贸易背景的情况下重复使用和伪造相关出口单据向银行做出口押汇后获得资金,并将其中约300万美元结汇,相关的结汇水单未用于出口收汇核销。
某公司在偿还上述资金时,在无真实进口贸易背景的情况下,由境外母公司以D/A(即承兑交单)方式向某公司托收资金,某公司将资金汇出给境外母公司。由于无真实贸易背景,造成某公司139笔、1351万美元进口付汇逾期至今无法核销。由于某公司采用“滚动核销”方式,核销时没有将进口货物报关单与核销单进行逐笔匹配,致使部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进口付汇办理了核销,而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付汇却无法办理核销。上述行为即违反了国家进出口核销管理的规定,又形成了违规借债的事实。
二、关联公司交易隐蔽,借债便利
企业违规借债出于三方面的动因:一是企业法制观念淡薄,跨境关联交易为虚假交易提供了便利条件。某公司法制观念淡薄,主观上有进行非法融资的要求,利用与境外母公司母子公司的关系相互串通、伪造进出口单据,共同作案,使违规行为更具便利性和隐蔽性。二是企业不熟悉外汇管理政策。某公司完全可以通过举借外债进行正常融资,由于企业对外汇管理法规不熟悉,采取了错误的融资方式。三是企业客观上存在资金需求。该公司由于订单及销售成本增加导致流动资金不足,在中国又无法获得商业贷款的情况下,铤而走险,通过非法手段进行融资。
三、外汇局依法查处,惩戒违规行为
某公司的上述行为表面上是违反了进口付汇核销管理规定,但实际上已构成了借入外债的事实,属于违反外债管理规定的行为。资本项下的资金通过经常项目渠道流入,绕开了外汇局对流入资金的监管视线,这种违规行为更具有隐蔽性和危害性。为了惩戒违规失信行为,规范交易者经营行为,净化外汇市场秩序,外汇局天津市分局对某公司进行了教育和政策宣导,查明其违规问题,指出借债的正常渠道,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某公司违规借用外债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立足诚信,共同营造守法环境
自古以来,诚信是兴商之本,失信必无法存活在阳光之下。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建设诚实守信的经营环境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这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广大经营者以建立全社会的诚信环境为目标,自觉树立诚实守信荣耀、失信违规可耻的大局意识,重视企业形象的塑造,以某公司案件为鉴,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消化,增强法律意识,走合规合法经营之道。(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外汇检查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