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十一”休市时间较长,为防范节日期间的市场风险,大商所根据规定,将“十一”休市前后各合约交易保证金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是,自2006年9月28日(星期四)结算时起,各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由5%提高至7%;自2006年10月9日(星期一)结算时起,各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由7%恢复至5%。关于交易保证金的其他各项规定仍按《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