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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证券节目应该提高资讯含量,不得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能力,不得传播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客户招揽内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并取得当地证监局同意,咨询机构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电话、传真、短信及网址等联络方式。这是日前证监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中明确的。
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播放证券投资咨询类节目之前,应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向中国证监会当地证监局核实。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准许材料不实、证监局提出异议的咨询机构和任何个人参与证券节目。
同时,证券监管部门应就咨询机构参与证券节目开展证券咨询业务提出具体的管理要求和标准。这无疑为咨询机构参与证券节目增设了一道前置程序,此举意味着,今后证券监管机构对这类节目将由事后监管转变为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相结合。
《通知》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向广播电台、电视台提供的资料包括,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证书,以及注册地证监局就该机构合规经营、业务投诉等情况出具的书面意见。咨询机构只能参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办的证券节目。
同时,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准许咨询机构工作人员以广播电视从业者身份从事采访活动。参与证券节目的咨询机构和节目分析师必须具备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证券节目编辑、记者、主持人、播音员应具有广播电视相关从业资格。
《通知》还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加强对证券节目的审查与管理,节目内容必须符合广播电视节目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咨询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和标准,提高资讯含量,不得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能力,不得传播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客户招揽内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并取得当地证监局同意,咨询机构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电话、传真、短信及网址等联络方式。
据了解,证监会已要求各派出机构强化对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监管,加强与各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协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加大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规范力度。